人物成就
2001年4月11日,阿圖爾·考夫曼逝世于 慕尼黑,享年78歲。德國法哲學因他故去失卻了一位最優(yōu)秀的和最具國際聲望的代言人。由阿圖爾·考夫曼傾注極多個人心血創(chuàng)辦和擴建的慕尼黑法哲學和法律信息學研究所,在他的領導下,已發(fā)展成為國際法哲學研究的中心。他的大量作品被譯成多種文字,并得到法學學科之外的高度關注和認可:阿圖爾·考夫曼不僅被授予法學名譽博士(東京慶應大學、雅典大學),還獲得哲學名譽博士(紐約Yeshiva大學、悉尼大學)和神學名譽博士(波蘭盧布林大學)之榮譽。他曾是巴伐利亞科學院及眾多外國科學院和科學協(xié)會的成員。國際法哲學和社會哲學協(xié)會(IVR),這個阿圖爾·考夫曼擔任名譽主席,曾任IVR德國分會主席、名譽主席,以及作為IVR國際主席團成員的世界組織,因他仙逝而失去了一位影響卓著的人士。
人物生平
在拉德布魯赫傳記的第一章中,考夫曼曾深情和細致地描述了這次會見。一如拉德布魯赫的作品和人,考夫曼法哲學的基準點保持著,一方面在理智上負有責任感地懷疑自然法的真理訴求,另一方面堅持不懈地追求“正確的”法。除了隨拉德布魯赫撰寫博士論文《刑法責任學說中的不法意識》外,在此期間,特別是由于對責任這一緊迫問題的討論,考夫曼與對其后來的學術事業(yè)產生影響的卡爾·雅斯貝爾斯(Karl Jaspers)過從甚密。
在拉德布魯赫1949年去世之后,考夫曼在海德堡撰寫以西塞羅的“論義務”為內容的教授資格論文的計劃不可能延續(xù)。分別以州最優(yōu)通過第一次和第二次司法國家考試的考夫曼,遂轉向實踐領域,1952年出任卡爾斯厄爾-州法院法官。然而,他并未離開學術:他先是代理生病的卡爾·恩吉施(Karl Engisch),爾后基于一個固定的高校任教委任,一邊從事法官工作,從1957年起,又作為學術顧問在海德堡大學講授法哲學和刑法大課。與此同時,他開始研讀哲學(主要受業(yè)于加達默爾[Gadamer]和勒維特[L?with]),并撰寫自己的教授資格論文《責任原理》,以此論文,他于1960年在海德堡大學獲得教授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的許可。
同年,考夫曼被聘為薩爾州大學的正教授,并被任命為該大學的法哲學和社會哲學研究所所長。這個研究所配有今天還引為標準的圖書館,研究所的創(chuàng)辦和擴建,當歸功于他和他的戰(zhàn)友與朋友維爾納·邁霍菲爾(Werner Maihofer)。之于考夫曼,薩爾布呂肯歲月(1960-1969年),是一個在忙碌的并對自己的專業(yè)充滿興致的同僚圈子中,教學和研究活動成果極豐的年代。這種同僚們連續(xù)數(shù)夜切磋研討的獨特的薩爾布呂肯氛圍,也許是考夫曼后來拒受明斯特大學、基爾大學和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大學榮聘的原因。但1969年他遵從慕尼黑大學聘請,接過卡爾·恩吉施的教鞭,并執(zhí)掌法哲學研究所。他在隨后及至1989年退休的20年間,將之建設成了一個在國際上領先的法哲學研究所,并拓展至“法律信息學”領域。
法哲學
考夫曼的法哲學,印有對極權國家中不公正的親身經歷和反應的記符。因而,之于他,不能不思考法哲學的中心問題,如法、法的有效性、法律創(chuàng)制和法律適用,以能抵御權力對法律的濫用。這一思考確立了考夫曼在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之爭中的立場,它導致了對一些重要的法哲學主題(抵抗權、寬容要求)的選擇,并支撐著他的法律獲得理論,這一理論阻止法官簡單地以法律的權威為根據(jù),并強調“法律適用者”自己對其決定負有責任。考夫曼反對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出自這樣一種信念:受每個形式上正確頒布之法律無限制約的觀點,由于各個極權國家中違悖公正的作法,“在一定的實驗程度上”被駁倒。這不意味著,人們便能使法實證主義要為民族社會主義-獨裁對人權有計劃的侵犯負歷史之責?挤蚵谄浜髞淼闹鲋校c這個有疑問的、1945年后蔓延開來的責任分配觀,保持著明顯的距離。但是,這卻意指,人們必須在有實質保留條件下提出法律的合法有效性——不僅是法律的道德約束力:一個不是以難以忍受的方式與正義相悖的法律,仍舊有合法的約束力。
社會評價
考夫曼畢生信奉由其業(yè)師拉德布魯赫創(chuàng)立的這一標準,通過后來在法實證主義與法道德主義之爭中討論“非公正論”的含義,以及由于在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中采納這一“拉德布魯赫公式”,他也許認為這一點得到確認。
主要著作
法哲學,法律理論和法律教義學
后現(xiàn)代法哲學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