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帕特里克·德富林爵士(Patrick Arthur Devlin, Baron Devlin, PC 1905年11月25日--1992年8月9日)是英國法學家,曾擔任英國上院大法官。是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主張法律可以強制執(zhí)行道德,曾與實證法學派的哈特展開過著名的辯論。
“沃爾芬登報告”以及哈特與德富林的論戰(zhàn)
提示:關于法律與道德的命題向來是無法回避的,耶林曾將其稱為法理學中的好望角,是任何一個想在法理學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繞不過去的一個彎兒。雖然問題由來已久,但是當代西方法學界在法律與道德關系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并導致了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學的長期爭論。這些爭論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是三場論戰(zhàn):哈特(H·L·A·Hart)和富勒(Lon Fuller)關于法律與道德有無必然聯(lián)系的論戰(zhàn),哈特與德富林(P·Devlin)關于國家有無權力強制實施道德的論戰(zhàn),哈特與德沃金(R·Dworkin)關于規(guī)則模式中是否包括蘊含道德價值的原則的論戰(zhàn)。下面這則閱讀材料就簡要介紹一下“沃爾芬登報告”以及由此引起的哈特與德富林的論戰(zhàn)。
1954年,英國國會組成了沃爾芬登委員會,調查及研究現(xiàn)行的有關性犯罪的法律,以對國會提出有關這方面立法的建議。1957年,委員會提出了“沃爾芬登報告”(Wolfenden Report),建議法律不應該禁止成年人之間在私下自愿進行的同性戀行為,也就是說,應該將這種行為非刑事化。該報告認為刑法的功能是: 保持公共秩序和社會良俗(decency),保護公民免受侵犯或損害,并且為公民提供免受他人剝削和敗壞的足夠的保障,尤其是為那些特別脆弱的公民,因為他們年輕、身心脆弱、沒有經驗,或者在生理上、身份處境上以及經濟上處于一種特別的狀態(tài)需要依賴他人。按照我們的觀點,法律的功能不是去介入公民的私人生活,或試圖去強制推行任何特定的行為模式,法律的功能不超過為推行上述概括的任務所需要的限度!鐣头蓱摻o予個人在與私人道德有關的領域以選擇行動的自由,……這樣說并不等于寬恕或鼓勵私人的不道德。
1959年,英國上議院的司法議員德富林對這份報告作了猛烈批判,同年,哈特教授對德富林的觀點作了反批評。德富林認為,在很多罪行中,刑法的功能就是為實施道德原則而不是為了別的什么。社會不僅是一個物質的共同體,也是一個觀念的共同體。社會的共同道德是維系社會存在的看不見的紐帶,如果這個紐帶過于松弛,社會成員就會游離出社會。當共同道德不被遵守時,社會就會分裂、崩潰。因為不道德的行為擴散開去,后果就不堪設想,個人酗酒是隱私,但假設有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人口每天晚上酗酒,社會將會變成什么樣?“對于政府立法鎮(zhèn)壓叛亂和煽動叛亂的權力沒有理論上的限制,那么我認為,立法鎮(zhèn)壓不道德行為的權力同樣也不能有理論上的限制”。因此道德不僅僅是一個私人問題,存在社會的公共道德,界定公共道德的標準就是任何一個明理的人(reasonable man)的正常判斷,如果某種行為讓一個明理的人、進而讓公眾感到難以容忍、憤怒、甚至厭惡,就足以構成對其進行懲罰的根據(jù)。同性戀行為就是這樣一種公共道德無法容忍的行為,“平靜地和不帶感情地注視它,我們認為它是這樣一種令人憎惡的邪惡,以至單單它的出現(xiàn)就是一種對我們的侵犯”。
作為法律道德主義典型代表的,除了德富林的理論,還有社會學大師涂爾干(E.Durkheim)的理論。涂爾干認為社會的集體意識或共同意識是維系社會的有機紐帶,這個紐帶的松弛就會危及社會的存在,“社會成員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總和,構成了他們自身明確的生活體系,我們可以稱之為集體意識或共同意識”,“如果一種行為觸犯了強烈而又明確的集體意識,那么這種行為就是犯罪”。但是涂爾干的這種理論是主要用來描述初民社會的特征的,德富林的社會概念幾乎與涂爾干如出一轍,哈特指出這種社會概念是十分混亂的,純粹是一種比喻性的說法,沒有任何經驗的證據(jù)可以表明集體意識或共同道德對任何社會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而認為道德的轉變就等于社會的解體,這種說法更為荒謬,照這種邏輯,我們就沒有辦法說一個特定社會的道德發(fā)生了轉變,而必須說“一個社會消失了而另一個社會代替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