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nèi)容
宣統(tǒng)二年(1910年)在廣西優(yōu)級師范學堂畢業(yè), 翌年到省立梧州初級師范、梧州府中學師范任教,同年出任廣西省議會議員。民國4年選舉連任省議會議員(后被解散)。同年任平樂中學校長。民國6年任梧州省立第一師范學校校長,同年復任廣西省議會議員。從民國元年至6年(1917),積極籌劃鐘山建縣工作。民國14年(1925),他出任昭平縣縣長兼良團司衾、(國民黨黨員)。民國19年(1930)署理鐘山縣縣長兼民團司令及鐘山中學校長,參加《鐘山縣志》的編纂工作,擔任總纂。民國20年(1931)辭職還鄉(xiāng)。民國26年(1937),他為發(fā)展地方礦業(yè),在鳳翔鄉(xiāng)境內(nèi)合股興辦首祥、龍門、天柱、珊瑚等礦業(yè)公司,充任常務(wù)董事。民國37年(1948)11月,任廣西省文獻委員會鐘山縣采訪員、鐘山縣文獻委員會副主任。1949年11月下旬,鐘山縣人民解放委員會成立,他被吸收為鐘山縣人民解放委員會委員。1950年12月,鐘山縣人民政府定他為大地主、大惡霸,判處死刑。1978年,經(jīng)過鐘山縣人民法院復查,撤銷1950年12月15日鐘山縣人民政府判處其死刑的判決,宣告潘守民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