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學校各單位上交管理的交流人員,在進入人才培訓交流中心時,均須簽訂本協議。協議有關事項如下:
一、南京大學人才培訓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進入中心作為交流人員。
二、乙方在中心期間,必須遵守《南京大學人才培訓交流中心管理條例》,服從中心的管理,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項工作,參加中心組織的學習和活動。
三、乙方進入中心后,中心將通過多種渠道促進其校內外流動。乙方也應積極配合中心,收集有關信息,主動為自己尋找工作崗位,爭取早日上崗。
四、乙方在待安排工作期間,應按中心考勤要求簽到,并完成中心安排的不大于50%工作量的非全時工作或學習任務,工資按南字發(fā)[2004]82號文件規(guī)定辦理;在校內安排(包括臨時性安排)全時工作后即享受與校內同等崗位相同待遇。工作停止,則即恢復待安排工作期間的待遇。
五、乙方有拒不服從中心推薦的工作,或因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被用人單位退回中心情況之一累計兩次者,按南京大學(南字發(fā)(97)164號)關于教職工辭職、辭退的暫行規(guī)定,對乙方作辭退處理。
八、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協議簽字生效,有效期至年 月 日止。
十、本協議其它未載明事項參照南京大學有關管理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