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思想政治與道德素養(yǎng)方面必須獲得2個以上學分。在此前提下,學院鼓勵學生多修思想政治與道德素養(yǎng)學分。
2、學生的思想政治與道德素養(yǎng)學分是指大學生德育行為表現(xiàn)所獲得的學分:
(1)積極參加大學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設計,計0.2學分;
(2)獲軍訓優(yōu)秀先進個人,計0.5學分;
(3)積極參加院級高培/系級初中培等培訓并取得結業(yè)證書的,計0.5/0.2學分;
(4)學生因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到學校有關部門通報表揚或有關媒體報道的,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每人每例計0.5-1學分。
3、評定德育學分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一定的懲罰學分。
(1)考試作弊者扣2學分。
(2)因有其他違紀現(xiàn)象受到處理者,扣0.5-2學分,其中,受通報批評者扣0.5學分;受到警告處分者扣0.8學分;嚴重警告處分者扣1學分;受到記過處分者扣1.5學分;受留校察看處分者扣2學分。
(4)有不良行為記錄者(主要指違反長沙民政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行為規(guī)范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被有關部門查處者),每次扣0.5學分。
4、學生在思想政治與道德素養(yǎng)方面獲得獎勵的,可參照國家級5學分、省級3學分、地市級2學分、學校級1學分、院系級0.5學分申請學分。
第十條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方面必須獲得2個以上學分 V,在校學生六個學期至少完成四個學期的志愿服務申報及認證,每個學期0.5學分。在此前提下,學院鼓勵學生多修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學分。詳見《長沙民政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志愿服務制度實施辦法》
3、學生參加不同項目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活動,所獲獎勵學分可以累加,但同一活動獲得多項獎勵,取最高獎項相應學分計算,不得累加記分。
4、學生應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類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活動,學生個人參加校外相關活動,須事前征得學院有關方面同意,方可申請錄入其素質拓展證書,獲取相應學分。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社會資助獎學金的在校學生必須參加校內義工崗位的志愿服務。在擔任校內義工工作期間,原則上可不再參加其他形式的校、內外的志愿服務活動,每學期能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累積40小時以上的校內義工工作,經系團總支核實、登記后,可獲得0.5學分。
5、學生獲取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活動獎勵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項
獲獎等級或內容
分
實踐先進個人
個人獲得國家級表彰
5 學分
個人獲得省級表彰
3 學分
個人獲得學校表彰
1 學分
個人獲得院系表彰
0.5學分
實踐團隊隊員
團隊獲得國家表彰
4 學分
團隊獲得省級表彰或被國家級媒體報道
2 學分
團隊獲得地市表彰或被省級媒體報道
1 學分
團隊獲得學校表彰或被地市級媒體報道
0.5學分
實踐研究成果
獲得國家級獎勵或被國家級媒體公開發(fā)表
5 學分
獲得省級獎勵或被省級媒體公開發(fā)表
3 學分
獲得地市級獎勵或被地市級媒體公開發(fā)表
1 學分
獲得學校獎勵或被學校媒體公開發(fā)表
0.5學分
獲得院系獎勵或被院系內部自辦刊物發(fā)表
0.2學分
第十一條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文化藝術與身心發(fā)展方面必須獲得2個以上學分。在此前提下,學院鼓勵學生多修文化藝術與身心發(fā)展學分。
2、學生參加不同項目文藝、體育比賽所獲素質拓展獎勵學分可以累加,但同一項目參加多項比賽應按最高獎勵成績記分,不能重復累加記分。
3、學生應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文化、藝術及體育活動,學生個人參加校外相關活動,須事前征得學校有關方面同意,方可申請錄入其素質拓展證書,獲取相應學分。
4、學生參加文化藝術與身心發(fā)展活動獲得獎勵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項
獲獎等級或內容
分
文 藝 、體 育 比 賽
國 家 級
一等獎(金獎)
5 學分
二等獎(銀獎)
4 學分
三等獎(銅獎)
3 學分
優(yōu)秀獎(鼓勵獎)
2 學分
省 市 級
一等獎(金獎)
4 學分
二等獎(銀獎)
3 學分
三等獎(銅獎)
2 學分
優(yōu)秀獎(鼓勵獎)
1 學分
學 校 級
一等獎(金獎)
2 學分
二等獎(銀獎)
1.5 學分
三等獎(銅獎)
1 學分
優(yōu)秀獎(鼓勵獎)
0.5學分
院 系 級
一等獎(金獎)
1 學分
二等獎(銀獎)
0.7 學分
三等獎(銅獎)
0.5學分
優(yōu)秀獎(鼓勵獎)
0.3學分
如所獲獎項是由團隊一起獲得,則按50%的比例計分。
第十二條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方面必須獲得1個以上學分。在此前提下,學校鼓勵學生多修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學分。
2、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評分對象主要為學校認可的現(xiàn)任各級學生團學組織和學生社團中的學生干部與成員。
3、學生參加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獲取學分應根據(jù)其在團學組織活動中的不同貢獻以及活動的效果,經綜合考評后認定。
4、學生應積極參加校內各級團學組織,為營造優(yōu)良的校風學風貢獻力量;學生個人參加校外民間組織,須事前征得學校有關方面同意,方可申請錄入其素質拓展證書,獲取相應學分。
5、學生在同一時期參加多個團學組織、擔任多種學生干部職務,應按最高職務與最佳考核成績記分,不能重復累加記分。
6、學生參加社團活動獲得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項
獲獎等級或內容
分
社團活動(指院系協(xié)會、俱樂部等組織的活動)
國 家 級
一等獎(金獎)
5 學分
二等獎(銀獎)
4 學分
三等獎(銅獎)
3 學分
優(yōu)秀獎(鼓勵獎)
2 學分
省 市級
一等獎(金獎)
4 學分
二等獎(銀獎)
3 學分
三等獎(銅獎)
2 學分
優(yōu)秀獎(鼓勵獎)
1 學分
學 校 級
一等獎(金獎)
2 學分
二等獎(銀獎)
1.5 學分
三等獎(銅獎)
1 學分
優(yōu)秀獎(鼓勵獎)
0.5學分
院 系 級
一等獎(金獎)
1 學分
二等獎(銀獎)
0.7 學分
三等獎(銅獎)
0.5學分
優(yōu)秀獎(鼓勵獎)
0.3學分
如所獲獎項是由團隊一起獲得,則按50%的比例計分。
7、學生參加社會工作獲得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項 目
活動與工作經歷
學年考核
分
社團活動與社會工作
團委副書記,院學生會、學社聯(lián)主席,聘前應有系以上主要學生干部工作經歷
合
2 學分
院學生會、學社聯(lián)除主席外的主席團成員,其它院學生組織第一負責人,團總支副書記、系學生會主席
合
1.5 學分
院學生會、學社聯(lián)部長(主任),其它院學生組織主要負責人,系學生會主席團成員,黨支部副書記
合
1 學分
系學生會部長
合
0.7學分
系學生會副部長,班長、團支書,助理輔導員、院級協(xié)會第一負責人
合
0.5學分
院學生會、系學生會、班委會團支部一般工作人員及其他學生工作積極分子、系級協(xié)會主要負責人
合
0.3學分
院級協(xié)會會員
優(yōu)
0.4學分
合
0.3學分
系級協(xié)會會員
優(yōu)
0.3學分
合
0.2學分
注:
1、擔任各級學生組織干部必須滿一年才能按上表計分,不包括考察期。
2、院學生自治組織第一負責人按系學生會主席員計分,整體按系學生會計分。
3、各級團學組織干部及成員,考核不合格者不記分。
4、協(xié)會會員只計算一個協(xié)會,就高不就低。
第十三條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學術科技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方面必須獲得1個以上學分。在此前提下,學校鼓勵學生多修學術科技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學分。
2、學生參加多項學術科技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活動,所得獎勵學分可以累加;但同一作品或成果參加多項比賽獲獎的,按所獲最高獎項相應學分計算,不得累加記分。
3、學生發(fā)表學術論文以正式出版刊物為準,進行科技發(fā)明以國家有關資質單位的認定證明為準,學術論文或科技成果為合作項目的,原則上計分自第二完成人依次遞減20%,取整數(shù)記分。
4、學生應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學術科技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活動,學生個人參加校外相關動,須事前征得學校有關方面同意,方可申請錄入其素質拓展證書,獲取相應學分。
5、學生利用假期參加由學院重點組織的社會調查和“三下鄉(xiāng)”等志愿服務團隊,可申請獲取1 學分/次;參加由系重點組織的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團隊,可申請獲取0.5學分。
6、學生參加寒暑假社會實踐,形成了完整的社會實踐報告,由系部審核,可加0.2-0.5學分。
7、學生獲取學術科技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獎勵學分的具體分值和項目,可參照下表進行。
項
獲獎等級或內容
分
課題專著
國 家 級
第一完成人
5 學分
省 部 級
第一完成人
4 學分
地 市 級
第一完成人
3學分
第一完成人
2 學分
學術論文
權威學刊(SCI)
第一作者
5 學分
核心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4 學分
重要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3 學分
一般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2 學分
學校內部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1學分
院系內部學術刊物
第一作者
0.5學分
項
獲獎等級或內容
分
學術科技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競賽
國 家 級
第一完成人
一等獎(以上)
6 學分
二 等 獎
5 學分
三 等 獎
4 學分
優(yōu) 秀 獎
3 學分
省
第一完成人
一等獎(以上)
5 學分
二 等 獎
4 學分
三 等 獎
3 學分
優(yōu) 秀 獎
2 學分
學 校 級
第一完成人
一等獎(以上)
3 學分
二 等 獎
2 學分
三 等 獎
1 學分
優(yōu) 秀 獎
0.5學分
院 系 級
第一完成人
一等獎(以上)
2 學分
二 等 獎
1 學分
三 等 獎
0.5學分
第十四條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根據(jù)所學專業(yè)和社會發(fā)展需要,積極參加學校、社會組織的各級各類職業(yè)資格與技能培訓,增強自身的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能力。
2、學院在職業(yè)資格與技能培訓方面對學生不作硬性的學分要求,根據(jù)學生的實際表現(xiàn),獎勵1-2個素質拓展學分,記分可參照下表進行。
項
獲獎等級或內容
分
職業(yè)資格
技能培訓
獲得國家級職業(yè)資格證書
2 學分
獲得省級職業(yè)資格證書
1 學分
獲得地市級職業(yè)資格證書
0.8學分
獲得校級職業(yè)資格證書
0.5 學分
注:學校規(guī)定本專業(yè)必須取得的等級資格證書(如英語、計算機等)除外,獲得規(guī)定等級以上證書,可申請獲得1-2個素質拓展獎勵學分。
第三章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四章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時,各院系應組織學生認真學習《長沙民政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素質拓展學分實施細則》,指導幫助學生遵照“實施細則”,順利完成學業(yè)。
第十九條 對審核不合格或弄虛作假的學生,系學生素質拓展中心應及時取消其學分申請,并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全院各有關單位應認真組織開展大學生素質拓展活動,對不負責任的組織單位和審核部門,學院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相關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從20XX級三年制學生起全面實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的最終解釋權在長沙民政職業(yè)技術學院大學生素質拓展認證中心,對以上有關條款的增改,必須經認證中心審查通過后方可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