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后,一個多月的工資卻拿不到手。衢州勞動監(jiān)察部門調查后認為,此案存在爭議,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這樣的事,讓衢州龍游女工傅炎芬碰上了。新版《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初,記者走訪了相關人士,有關人士結合此案對新版《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一些剖析。
事件回放被扣一個月工資
上月,29歲的龍游縣小南海鎮(zhèn)箬塘村村民傅炎芬向衢州日報投訴:2007年6月,她到衢江區(qū)一家服裝加工企業(yè)做工,合同中寫明實行計件工資,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資。在這家企業(yè)上班后,傅炎芬每月能掙1200元至1300元工資。做到去年11月份,廠方不僅沒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還讓她超負荷加班加點。傅炎芬認為廠方做法中違法之處頗多,她口頭提出辭職,未獲準,但傅炎芬仍離開了企業(yè)。為此,傅炎芬10月1日至11月6日的工資被扣發(fā),找廠方協(xié)商,未果。
此前,雙方已作協(xié)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至于申請勞動仲裁或打官司,傅炎芬說家中經濟條件有限,因此希望媒體相助,尋求解決辦法。為此,記者就此項爭議咨詢了浙江天贊律師事務所主任陳信國、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周軍、柯城區(qū)職工法律救助中心主任劉硯興。
怎樣形式的辭職才算有效?
·新勞動合同法解讀:員工單方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
傅炎芬認為自己并非擅自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離廠前兩天即11月10日,她已經口頭向廠方提出辭職。
那么,傅炎芬的口頭辭職是否有效?新《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才可解除勞動合同。而1995年的《勞動法》中是這樣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認為:此案中,傅炎芬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她未能保留下相關證據(jù),給自己的維權增加了一定難度。
解除合同違約金是否可約定?
傅炎芬同衢江區(qū)那家企業(yè)所簽的勞動合同上的那1500元的“擅自解除合同違約金”是否可以約定呢?
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2008年1月1日前可以,之后不可以。”
新版《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這兩種情況違約后,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具體為:第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第23條規(guī)定:可以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