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存
書公證
書(2
書) 提存公證
書(之二) ()ΧΧ字第ΧΧ號 茲證明購貨方ΧΧΧΧ(單位全稱)根據(jù)ΧΧ年Χ月Χ日與ΧΧΧΧ(單位全稱)簽訂的《ΧΧΧΧ合同》第ΧΧ條的約定,于ΧΧ年Χ月Χ日將該合同購貨款ΧΧΧΧ(幣種、數(shù)額)提交于我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ΧΧ省ΧΧ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適用于購銷合同雙方當(dāng)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給付貨款的提存; 2、當(dāng)事人為自然人的,應(yīng)寫明其姓名、
書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