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及區(qū)委區(qū)政府、區(qū)教育局的相關文件精神,加強校車管理,明確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責任,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目標責任:
一、校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闖燈越線,嚴禁超載、超速行駛,杜絕事故隱患和違規(guī)行為,確保行車安全。
二、不準用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
四、接送學生車輛必須保證車況良好,必須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并做好保養(yǎng)維修記錄,出車前必須檢查車輛,尤其要認真檢查剎車、車燈等車輛的安全性能,嚴禁車輛在不安全的情況下行駛。
五、接送學生車輛應按核定數(shù)量乘坐,嚴禁超載,嚴防事故的發(fā)生。
六、負責接送學生的車輛駕駛員要準時按送學生,要有乘務員隨車負責,并認真記錄好乘車學生的名單,不準出現(xiàn)漏接學生的現(xiàn)象發(fā)生。
七、負責按送學生的車輛要安全、及時的將乘車的學生送到目的地。
八、對因松懈,不落實責任而造成事故的由交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九、本責任書有效期:XXX年2月15日—XXX年7月5日。此目標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校車車主各持一份。
學校:
校車車主:
XXX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