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考勤。(基礎分100分,占考核10%)
1、事假每天扣5分。逢學校舉行會議、舉辦活動、迎接檢查期間原則不準事假。
2、病假每天扣2分,病假須有請假條,醫(yī)生診斷或注射用藥票據(jù)或住院通知單或住院結算單等材料佐證(看原件、交復印件)。請病假但不出具佐證材料、或材料不合格不能認定為病假,按事假記載并加倍扣分。
3、因重大疾病確實住院治療的(有住院手續(xù)佐證)病假天數(shù)不限,但按病假扣考核分。
5、學期內病、事假累計15天,考核不合格。
6、病、事假0.5天以內考勤負責人批準,1-4天校長批準,5天以上教育局批準。
未向有權限批準人請假的,視作未請假。
教師依據(jù)有關法律應享受的帶薪休假,應有申請手續(xù),并向校長提出,由校長批準。假期時長規(guī)定不明確或教師、學校雙方對假期時長有分歧的,由學校領導辦公會討論明確。
7、零散病事假時間累加,從實際發(fā)生到銷假截止;8小時為1天。記法為:1—30分鐘為0.5小時,31—60分鐘為1小時,依此類推。
8、請假應及時、準確,原則上不得遲請或補請(能證明確實因為特殊情況無法事前請假的除外);
不得實際假期長于所請假期;
可預知的病事假應在預知時或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提出,便于學校安排工作。
違反上述規(guī)定加倍扣分。
因遲請、假期延長形成空崗、空課,扣20分,造成學生課堂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0分。
9、他人代請事假的不準假(能證明確實因為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請假的除外),采用短信息等不能直接交流的通訊方式請假不準假。
未請假和未被準假而自行休假(包括病、事假和各種帶薪假)均視作曠職。
10、遲到(半小時以內)每次扣2分,10分鐘以內且和教學主任打招呼、不影響正常工作的不記遲到(限每學期內2次)。
因非主觀、不可抗原因(如天氣、災害、避險)遲到不記。
因搶險、救災或見義勇為等原因遲到不記。
11、早退(10分鐘以內)每次扣5分。
12、工作時間私自外出(10分鐘以內)視為脫崗,每次扣5分。
13、學期內遲到、早退、脫崗累計達3次,取消評優(yōu),骨干教師、教學能手等參評資格;累計達5次,且經學校領導教育、提醒、批評不改的,考核不合格。
14、遲到超半小時的,早退和脫崗超10分鐘的,記為曠職。曠職1次扣40分,學期內曠職2次考核不合格。
15、因有關部門規(guī)定或要求必須在工作時間辦理的私人事務,不應當記為公出或事假,此種情況暫定義為“公假”,不享受公出待遇,不記缺勤。但超出相應事務辦理時間和學校要求的時間則記為事假;如有故意延時的現(xiàn)象則本次公假全部按照事假計算并加倍扣分。
16、每月滿勤加10分,實際工作天數(shù)不足10天的月份加5分,學期滿勤另加10分。
17、發(fā)生在學期考核結束后的考勤情況記入下一學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