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nèi)容
元彥沖, 唐開元二十二年(734)任 刺史,開元二十二年襄州刺史,開元二十四年河南都督,二十六年 衛(wèi)州刺史。 玄宗時(shí)為 陳留郡太守充河南道處置采訪使天寶十二載坐失移官。 元懷景之子, 元子哲之父。 北魏皇族后裔。
《冊府元龜》 一千卷 (宋)王欽若等 編修
元彥沖玄宗時(shí)為陳留郡太守充河南道處置采訪使天寶十二載坐失移官。詔曰:元彥沖頃以宿名俾為連率澄清之內(nèi)淑慝未分巡略之中紀(jì)綱不振至於洪河所歷湍悍是嘗每軫朕懷恐為人患況先有處分早令是防如聞塞之間責(zé)成官吏決溢之後致?lián)p黎曾不存撫便來朝計(jì)及別差巡問遽請旋歸字牧之方有損成寄去就之外未為得所,豈可尚居雄鎮(zhèn)仍在軒宜從薄懲俾申後效可使持節(jié)南陽郡太守。
元彥沖 開元二十二年(734)任刺史,開元二十二年自襄州刺史授二十六年移衛(wèi)州刺史
開元二十四年,我開元天地大寶圣文神武孝德證道皇帝,持法鏡,握神珠,親注《金剛般若經(jīng)》,詔頒天下,普令宣誦。都督河南元彥沖,躬請 律師,重光圣日。律師闡揚(yáng)幽贊,允合天心,令盲者見日月之光,聾者聞雷霆之響。師之演暢,蓋有力焉。夫樂小法者,迷自我而為病;通大方者,懵開空之法道。若夫會三歸一,觸理冥事,自優(yōu)波離已下,猶或病諸。(出自全唐文·卷三百三十五 法華寺戒壇院碑 )
唐會要卷八十二
開元二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是中書舍人梁升卿私忌。二十日晚欲還。即令傳制。報(bào)給事中元彥沖。令宿衛(wèi)。會彥沖已出。升卿至宅。令狀報(bào)。彥沖以旬假與親朋聚宴。醉中詬曰。汝何不直。升卿又作書報(bào)云。明辰是先忌。比往復(fù)。日已暮矣。其夜。有中使赍黃敕。見直官不見;刈唷I洗笈。出彥沖為 邠州刺史。因新昌公主進(jìn)狀申理。公主即彥沖甥張?之妻云,元不承報(bào)。此是中書省之失。由是出升卿為 莫州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