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戴修瓚法學家。字君亮。湖南常德人。中央大學法科畢業(yè)后留學日本。
歷任職務
1912年回國,任北京政法大學法律系主任兼教務長,協助宋教仁創(chuàng)辦民國大學,后任北洋政府司法部僉事、總警察廳警察官、京師地方警察廳警察長、河南省司法廳廳長。1927年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曾任北京朝陽大學、上海法學院、中國公學、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箲(zhàn)爆發(fā)后曾任昆明西南聯合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重慶復旦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國立中央大學法律系教授,抗戰(zhàn)勝利后兼任南京中央大學法律系主任,中華民國教育部部聘教授。后,因不滿蔣介石發(fā)動內戰(zhàn)離職,于1948年底回到常德。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參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席,九三學社中央委員。1957年3月在京病逝。
詳細介紹
戴修瓚,字君亮,(清光緒十三年)1887年出生,湖南常德人。1908年畢業(yè)于南京兩江師范學堂后赴日本留學。處在清廷憒暗壞敗情勢下,仍憧憬以法治國,遂與陳瑾昆等入選赴日留學,陳入帝國大學,他入中央大學法科學習,畢業(yè)回國就任北京政法大學法律系主任兼教務長,不久,被提升為京師檢察廳檢察長,河南省司法廳廳長,最高法院檢察長,掌握全國法界之實務。后以1926年三一八案,段祺瑞執(zhí)政府無端殺害北京女子師大學生劉如珍、楊德祥、并通緝共產黨員徐謙、李大釗,甚至列入周樹人(魯迅)等50人之多,剛正不阿,敢于執(zhí)法的戴修瓚以大理院檢察署檢察長依法彈劾段執(zhí)政,段當然要對他下手,于是掛冠而去,發(fā)誓今生今世決不再當法官,立志著書立說。從此,歷任上海法學院法律系主任,北平大學法商學院名譽教授、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清華大學和西南大學法律教授。
任教經歷
1941年羅家倫離開中大前親自反復重聘在西南聯大任教的法學泰斗戴修瓚來到中央大學法律系任教。當年底教育部首批部聘教授,因戴修瓚才到中大且羅家倫已離校而未列入,但1943年就受聘為第二批部聘教授(全國15名,中大占7名)。
戴修瓚著述甚豐,有朝陽大學出版社、法政大學出版社、上海法學編譯出版社的《商行為》、《商事法規(guī)指導大綱》、《票據法》、《保險法》、《商法總則》、《海商法講義》、《民法債編總論》(此書列入《法學叢書》)、《民法債編各論》(其中一冊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出版)、《刑事訴訟法釋義》(列入《現行法律釋義叢書》,1934~1947年再版6次)、《新刑事訴訟法釋義》(列入《法學叢書》,1926~1937年再版5次)。他的許多法學名著頻頻出版又幾經修版,足見其學識之博、著書之切、影響之深。他的嚴肅、認真、尊師、愛徒,把中華法學一絲不茍地推向新的境界,為矢志以法治國者殫精竭慮、不遺余力地辛勤耕耘。雖然建國后,曾使北洋政府和國民黨統治時的法律隨《六法全書》黃鐘落地,尤其隨“反胡風”和“反右”而使新法學亦成寂然,浙大、中大、北大等名校的法律系被相繼停辦,但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法學會于1986年出版的《中國法學國書目錄》中,仍有不少戴修瓚的法學論著赫然在列,國內半數以上著名圖書館(包括臺灣、香港)亦均有上述戴修瓚的名著,可見其在法學宗壇中法力猶勁。
重慶談判
1945年10月毛澤東到重慶談判時,中共代表秦邦憲(博古)兩次到戴宅拜訪。他對長期堅持的“以身作則,傳道、授業(yè)、解感”十字教育理念,在中大更為豁然。1946年中大復員南京后,由不學無術的黨棍何義均任法律系系主任,學生們欲打倒訓導長,借故驅逐了何義均,擁戴修瓚出任系主任。他主系后增聘了學識淵博、年壯厚望的費青教授等,并請劉克亻雋當司法組主任。他在五二○學生運動中與同學同聲相應,在1948年“八一九”大逮捕中,與法律系吳傳頤教授一起運用法律義正辭嚴地援助學生,1948年底到1949年初還以高齡擔任了反搬遷委員會委員。
人生成就
1949年初為避免中統特務對知名賢達的迫害,應黨中央之邀悄然赴京,從此戴修瓚和早年同赴日本的陳瑾昆一起投入了新中國法制建設的工作。戴修瓚在新中國成立前參與了《共同綱領》的研究準備,其間陳紹禹(王明)任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戴二人同被任命為委員,1956年9月二人均任國務院參事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席,同時任九三學社第四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1957年3月6日戴修瓚在北京逝世,葬于八寶山革命公墓,享年70歲。
個人著作
《商行為》
《商事法規(guī)指導大綱》
《票據法》
《保險法》
《商法總則》
《海商法講義》
《民法債編總論》
《民法債編各論》
《刑事訴訟法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