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nèi)容
張柯程,清嘉慶十二年(1808年),柯程22歲被委任知縣,先后在山西省長治、河津、趙城縣任職?鲁虨槿藙傊,居官清廉,不徇私情,秉公辦事。他在辦案中,為民多伸冤雪恨,對豪強權(quán)勢、貫匪鄉(xiāng)紳則多從嚴懲處,當(dāng)?shù)乩杳癜傩沾蠖寂氖址Q頌。因為他除暴安良,引起匪霸們的不滿,圖謀殺害他,挖地道通往柯程的書房內(nèi)。半夜,匪徒們竄入書房,持刀將柯程首級砍掉提走,黎民百姓聞訊慟哭不止。清道光皇帝知此噩耗也極為悲傷,隨降旨命欽差大臣到趙城縣捉拿兇犯。不久,兇犯全部歸案處死。
后來,道光皇帝念其清正,賜柯程以金頭,和尸體一并入斂,命官兵護送靈柩到野鹿村厚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