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諾?艘煌恋丶澥恐。在劍橋大學,Clifford’s Inn 和內(nèi)寺法學院學習。1578年成為律師。其后28年間一面是成功的律師,一面擔任其他公職:先后是考文垂、諾里奇、和倫敦的地方法官;是內(nèi)寺的教授("reader");1589年成為議員,1593年是下院的議長。1592到1594年是solicitor general,1594到1603擔任伊麗莎白女王的attorney general,1603到1606(詹姆斯一世統(tǒng)治時期)依然擔任這一職務(wù)。1606詹姆斯命其為民事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許潔明譯)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在英國1610年的"權(quán)利請愿書"和1628年的"權(quán)利請愿書"先后被提出的這10多年中間,要求讓英國議會享有作為國家代表而發(fā)揮立法職能之權(quán)利的,主要是愛德華·柯克。1616年國王辭退了他,因為他不肯屈服于王室壓力。然而之后重獲歡心,1617年受命加入樞密院。1621年、1624年、1626年(他并不在獲選選區(qū)居。、1628年他均當選下院議員。1621年因為反對國王特權(quán)曾有一段暫時的入獄(倫敦塔)經(jīng)歷。1628年是使查理一世接受權(quán)利請愿書的人們的思想領(lǐng)袖。普通法案例報告
他關(guān)于普通法案例的報告有十三卷(但是幾乎囊括對歷史學家最有價值的第12、13卷是在他死后多年才出版的),稱為Coke’s Reports, 他做了很多評論;他稱之為Institutes(仿君士坦丁Justinian)的四卷本則涵蓋了不動產(chǎn)(real property)、前都鐸成文法、刑法及法院系統(tǒng)。對英格蘭普通法的影響超過了200多年。查爾斯·格雷(Charles Gray)稱他是"英格蘭歷史中最偉大的律師"。
1616年,詹姆斯一世責備十二個普通法法官越權(quán)限制他實施自己的特權(quán)。起因是他們拒絕答應(yīng)國王的延緩進程、與其協(xié)商關(guān)于其任命世俗人士補教會職缺的要求。詹姆斯命令十二個跪在自己面前的法官發(fā)現(xiàn)今后再不會藐視他的意志。法官們照辦,除了最后輪到的首席法官科克。據(jù)正史記載,他只說"他會視情況履行一個法官應(yīng)該履行的職責" 。為此詹姆斯把科克從王座法庭革職,并命他修訂自己之前出版的所有十一卷報告,以訂正就王權(quán)問題上的錯認陳述。
科克用了6個月修訂這些案例以及他做的評論,但只做了很少的幾處小的改動。1634年7月,在他臨終前數(shù)月,國王下令Windebank沒收了他所有的papers。1641年,他的一個兒子向下院發(fā)起動議,希望把他的papers發(fā)還給他的繼承人羅伯特·科克爵士(Sir Robert Coke)。國王同意了,把還能找到的他的papers還給他家。15年后,其中一部分被收集起來,從法文法律譯為英文,出版了兩卷。第12卷于1656年出版,第13卷于1659年出版。故這些不能完全視為可靠的第一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