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1958年3月至1959年3月參叛。
1959年,攜帶全家離開達瑪宗逃往不丹邊境線的邊巴桑珠寺。兩天后,土登群培收到達瑪宗派人送的原西藏軍事管制委員會發(fā)布的關(guān)于“四不政策”(不殺、不關(guān)、不判、不斗)的通告。土登群培從邊境線返回達瑪宗,主動投降并上交了全部武器、彈藥,還提供了達瑪宗范圍內(nèi)的其他槍支彈藥情況。但原西藏軍事管制委員會沒按“四不政策”對待土登群培,1959年5月21日,將其逮捕并沒收了部分財產(chǎn)。
1965年6月25日,判處達瑪·土登群培有期徒刑15年。
1980年,刑滿釋放后在措美家中務農(nóng);
1984年至1992年,任西藏山南地區(qū)政協(xié)委員、常委、副主席,自治區(qū)政協(xié)委員等職。
1987年,達瑪·土登群培對原判決不服,提出申訴,要求按黨的“四不政策”處理。經(jīng)山南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qū)高法反復查證核實,裁定撤銷原刑事判決書,確認其為冤獄,并宣布平反,發(fā)給一次性冤獄補助3000元。
主要職務
達瑪·土登群培1959年前曾任西藏地方政府“則齡仲”,拉薩“門拉”、“倉決”1年,阿里張達監(jiān)官1年,熱振王“乃閑”3年,麥竹“格竹邨堆”3年,昌都帕巴拉·格列朗杰“乃閑”1年,江孜白曲寺“克則”(官家)4年,達旺寺官家3年,格巴邨堆1年,錯那宗宗本4年,洛扎達瑪宗宗本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