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助人員應當按照救助管理機構要求,接受安全檢查。女性求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檢查。安全檢查發(fā)現有異常的,求助人員應當出示隨身物品或開包接受檢查。
2、動物或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攜帶進入站內。對在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易爆、腐蝕、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處置;對在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銳(利)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員應當自行丟棄或交由救助管理機構代為保管。
3、求助人員應當配合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安全檢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規(guī)定。
4、求助人員應當向救助管理機構說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證件;無法出示身份證件的,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件號、戶籍地等基本信息。有條件的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核實求助人員身份信息。
5、求助人員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不能提供個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先行救助。
6、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留存求助人員指紋和電子照片,將安全檢查、證件材料、檢視詢問等情況錄入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生成《求助登記表》(附件1)。
7、求助人員有攜帶未成年人流浪乞討行為,或疑似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調查、甄別。
8、求助人員為疑似境外人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確認求助人員身份。屬于非法入境、居留的,應當將其交由公安機關處置。屬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外辦、港澳辦或臺辦通報,并可受當地外辦、港澳辦或臺辦的委托提供臨時服務。
9、在安全檢查登記中發(fā)現求助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向求助人員解釋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書》(附件2,一式兩份):
(一) 拒不配合安全檢查;
(二)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規(guī)定;
(三) 自身有能力解決食宿;
(四) 索要現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
(六) 其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