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委托書。
其中,委托書中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此外,受委托人還應當同時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證件。
離婚登記機關受理補辦或者補領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離婚,至今依然是該狀態(tài)不變;
3、當事人持有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
4、原則上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