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離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須提供離、退休證明。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
3、出境定居的職工,須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
4、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人須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提取人與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夫妻關系證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書、遺贈書,申請辦理提取手續(xù)。
5、領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職工,須提供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yè)、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須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再就業(yè)證明和家庭生活困難證明及中心或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受托人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以及委托代理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