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以受理、登記,并將受理通知書發(fā)給申請人,開始建立工作卷宗:
(1)申請人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guī)定;
(2)該婚姻狀況工證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3)申請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下列申報材料的規(guī)定。
申報材料
1.辦理未婚公證應提交:
⑴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其中已出境未注銷戶口的,還要提交護照;已出境并注銷戶口的,應提交護照、原戶籍所在地及最后離境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⑵所在工作單位或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府出具的有關婚姻狀況證明;
2.辦理結(jié)婚公證應提交:
⑴男女雙方的《結(jié)婚證》、《戶口本》、《居民身份證》;
⑵所在工作單位或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府出具的有關婚姻狀況證明;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國公民的須提交通行證、回鄉(xiāng)證或外國照;⑶男女雙方合影或單人照片;
3.辦理離婚公證應提交:
⑴申請人的《戶口本》、《居民身份證》;
⑵所在工作單位或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府出具的有關婚姻狀況證明;
⑶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diào)解書、離婚證書;
4.辦理未再婚公證應提交:
⑴辦理離婚未再婚的,應提交第1項和第3項所列的各項材料;
⑵辦理喪偶未再婚的,應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第1項所列各項材料;
5.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quán)委托書》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6.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證件、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供合法、真實、充分的證明材料;
2.公證處經(jīng)審查合格,予以受理、登記,并將受理通知書發(fā)給申請人,開始建立工作卷宗;
3.公證員與當事人進行談話并認真制作談話筆錄;
4.公證處按照《公證程序規(guī)則》進行審查,認為必要的由公證員親自進行調(diào)查;
5.經(jīng)公證員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婚姻狀況公證,予以批準出證。
辦理時限:承諾時間15工作日,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需要核實有關情況所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