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1、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為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4、經調查發(fā)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5、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二)對應當退出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暫時無法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的70%計租;過渡期滿以后,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拒絕接受以上規(guī)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市房改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三)承租人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時,應當結清水、電、煤氣、物業(yè)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