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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雙版納扣留當事人機動車情況

    2020-06-11    西雙版納   
    〖摘要〗西雙版納交通警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機動車?西雙版納求職生活欄目小編為您收集了相關信息,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guī)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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