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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跳槽:莫撞法律紅燈

    2015-05-08    跳槽時機   

      《勞動合同法》已經(jīng)實施,跳槽者當掌握相關法律,履行個人義務,方能不撞法律紅燈,確保跳槽無憂。

      紅燈一未提前通知即炒老板魷魚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但辭職不等于可以隨意走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辭職途徑有三:其一是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二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三是在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隨時解除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說明理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相比,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但是,特殊保護不等于毫無約束,在未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且用人單位又沒有違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義務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未提前通知即炒了老板的魷魚,即屬違約,違約則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白白地掏一筆“辭職費”。

      紅燈二未炒老東家即簽約新東家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者不能建立多重勞動關系。職場中,勞動者在尋求到新東家,做好跳槽準備后,往往面臨兩難選擇:如果先與老東家解除勞動合同,則擔心新東家臨時變卦,拒絕錄用,或不兌現(xiàn)諾言,打壓工資待遇;如果未與老東家解除勞動合同,則難以與新東家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即便簽了也可能因身兼二職,分身乏術,未能完成老東家或新東家的工作任務,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先炒老東家,有待業(yè)風險;不炒老東家,有法律風險。在待業(yè)風險和法律風險間,不少勞動者選擇后者,雖然規(guī)避了待業(yè)風險,但因腳踏兩條船,與不同用人單位建立了雙重勞動關系,也往往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跳槽時,能否既規(guī)避待業(yè)風險又避免法律風險呢?回答是肯定的。一般來說,從洽談新東家到辦理離職手續(xù),再到與新東家簽訂勞動合同,常常需要一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其間,為防止新東家出爾反爾,勞動者可與新東家先簽一份“錄用協(xié)議書”,明確勞動者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將錄用該勞動者,并對工資報酬、工作崗位、違約責任等予以約定。待雙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時,再依據(jù)該協(xié)議約定的要件簽訂勞動合同。如此,萬一新東家違約,跳槽者可搬出協(xié)議,請求法律支持。

      紅燈三提前解約卻拒付培訓費用

      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違約金,但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前解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秳趧雍贤ā返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對于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提前解約,應當支付違約金,而違約金數(shù)額的多少取決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用人單位并不能隨意約定服務期。只有勞動者享受了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進而約定勞動者提前解約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跳槽時,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而該約定又合法有效,勞動者應當恪守誠信,主動支付違約金,因為即便拒付培訓費用,也可能落個輸了官司又賠錢的后果。當然,勞動者也要睜大自己的“慧眼”,要看清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服務期,是否約定了違約金,更要看清自己是否享受了用人單位的特殊待遇,切莫稀里糊涂地向用人單位支付“莫須有”的違約金,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紅燈四解除合同卻忘記保密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后,對于掌握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還可能在一定時期內負有保密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解除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應當依據(jù)勞動合同,自覺接受競業(yè)限制。職場中,有不少勞動者或者因為無知,或者受利益誘惑,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忘卻自己的保密義務,在給原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同時,也將自己推上了被告席,甚至賠上了高額違約金。

      跳槽后,勞動者應當誠信履行保密義務,切莫為了新東家的蠅頭小利而違反競業(yè)限制,給自己帶來巨大的經(jīng)濟風險。當然,跳槽者也要把握好競業(yè)限制人員的范圍和競業(yè)限制的期限。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如果不屬于競業(yè)限制人員,即便勞動合同中有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也當主張約定無效;勞動者更要牢記競業(yè)限制的期限,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到期時,如期跳出競業(y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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