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區(qū)十八里河鎮(zhèn)東吳河村。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鑒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條”中的簽名‘王XX’三個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簽,該簽名筆跡系被告摹仿、偽造。
事實與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簽有申請人名字的“收到條”一份(收到條的內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鋼材款50000元,2004年9月15日,王XX),該收到條的內容及簽名均不是申請人所寫。收到條上的簽名筆跡與申請人平時的簽名筆跡從運筆、筆畫交叉、連接搭配、筆順等特征以及形成字體的結構等均有明顯的不同、區(qū)別,可以清楚的看到該收到條上的筆跡系他人摹仿申請人筆跡所形成的。況且,被告購買申請人鋼材后,申請人從沒有受到過被告五萬元的鋼材款。
此致
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人:朝魯門,男,1978 年 7 月 16 日,達斡爾族。
住址:內蒙古呼倫貝爾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托海鎮(zhèn)錫尼河路平安街*** 。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