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要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向鎮(zhèn)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在興辦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村級道路與橋梁、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yè)項目所需資金或勞務中進行認真的“一事一議”的組織和引導工作。必須堅持量力而行、群眾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財務公開的原則,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防止出現(xiàn)以強迫命令的方式或以“一事一議”之名搞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加重農民負擔。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財務、事務、政務事項、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時間和形式如實公布。
第六條 堅持每月召開一次村委會干部參加的村務辦公會,研究處理重要村務工作。對急需處理的村務工作,村委會應及時開會研究處理。
第七條 健全民主生活會制度,堅持每半年和年終召開一次村委會組成人員的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