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帝惇妃
惇妃汪氏〔1746—1806年〕,滿洲正白旗人,都統(tǒng)四格女,生于乾隆十一年三月初六。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入宮,封永常在。時年17歲,比乾隆小36歲。乾隆三十六年正月十七日晉為永貴人,十月初十日封惇嬪。乾隆三十九年九月晉妃,畫卷之惇妃像應為本年所繪。乾隆四十年汪氏在翊坤宮生皇十女,乾隆四十三年因擅殺宮婢,降為嬪,3年后復妃位。惇妃于嘉慶十一年正月十七日逝世,卒年61歲,葬清東陵裕陵妃園寢。其女即固倫和孝公主,下嫁和珅子豐紳殷德。
敦妃性情兇暴,恃寵而驕,乾隆四十三年活活打死一個宮女,被降為嬪。此年乾隆上諭:““敦妃即著降封為嬪,以示懲儆;并令妃嬪等嗣后當引以為戒,毋蹈覆轍,自干罪戾”。乾隆說:“前此妃嬪內間有氣性不好痛毆婢女致令情急輕生者,雖為主位之人不宜過于狠虐,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但從未發(fā)生妃嬪將使女毒打立斃之事。今敦妃此案若不從重辦理,于情法未為平允,且不足使備位宮闈之人咸知警畏。況滿漢大臣官員將家奴不依法決罰,毆責立斃者,皆系按其情事分別議處,重則革職,輕則降調,定例森然,聯(lián)豈肯稍存歧視?”乾隆同時還斥責敦妃:“:“事關人命,其得罪本屬不輕,因念其曾育公主,故從寬處理,如依案情而論,即將伊位號擯黜,也不為過!鼻≌f自己雖為“天下主”,“掌生殺之權”,但也“從未有任一時之氣,把太監(jiān)等立斃杖下”。他舉例說從前身邊的小太監(jiān)胡世杰、如意等惹惱了他,“不過予以薄懲,杖責二十,至多不過四十”。因此,乾隆就敦妃毆斃使女事件告誡諸皇子道:“諸皇子各有福晉、格格,家庭之事當法朕于宮闈,不稍溺愛徇情”,“縱性濫刑,虐毆奴婢,不但福晉、格格等不宜有,即諸皇子亦當切戒!
為處理敦妃毆斃使女事件,與此案有關的本宮首領太監(jiān)郭進忠、劉良等,受到革去頂戴、并罰錢糧二年的處分;總管太監(jiān)王忠、王成、王承義、鄭玉柱、趙得勝專司內廷,未能預為勸阻,也各罰錢糧一年。但他們是因敦妃被累,乾隆命將應罰錢糧于各太監(jiān)名下扣罰一半,另一半責成敦妃代為繳完。被毆斃的使喚女子,令敦妃罰出銀一百兩給其父母殮埋(見《國朝宮史續(xù)編》卷二)。乾隆還要求把他的旨意交總管內務府大臣,傳諭所屬一體知悉;再繕錄一通交尚書房、敬事房存記。
乾隆對這次打死宮內使喚女子的處理,是力圖說明自己公正賢明,不徇私情。他說:“敦嬪平日受朕恩眷較優(yōu),今既過犯,即不能復為曲宥。”他用處分敦妃來證明自己“臨御四十三年以來,從不肯有溺愛徇情之事”。他還借此引申說:“如大臣等辦理事務,今日有善,即從而眷遇;明日有過,即予以訓飭,……若為人君,不能見及于此,何以撫御天下?”這番話純屬自我吹噓。其實,沒有多久他就撤銷對敦嬪的處分。可見,對這一案件的處理,也是乾隆的一種統(tǒng)治權術。
敦妃的女兒固倫和孝公主,是乾隆最寵愛的小女兒,常隨乾隆到各處巡幸游玩。后來乾隆將她下嫁給中國歷史上著名的貪污之王、靠溜須拍馬起家的大學士和紳之子豐紳殷德。敦妃之所以沒有被廢,與女兒的得寵不無關系。
相關史料
《清史稿 列傳一 后妃》
惇妃,汪氏。嘗笞宮婢死,上命降為嬪。未幾,復封。女一,下嫁豐紳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