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姓名:許贊
性別:男
出生年月:1473年
時代:明朝
籍貫:陜州靈寶縣
民族:漢族
身份:官員
個人簡介
許贊為許進第三子,弘治九年(1496年)成進士,任大名府(今河北省境內(nèi))推官。弘治十五年(1502年)任陜西道監(jiān)察御史。后任刑部侍郎,以辨疑獄知名。其父被劉瑾迫害,許贊受牽連調(diào)任臨海知縣,后累升至浙江左布政使。嘉靖六年,入朝為光祿寺卿,歷任刑部右侍郎、刑部左侍郎。后因刑部尚書高友璣被彈劾,嘉靖八年,擔(dān)任刑部尚書,檢舉揭發(fā)多起貪污賄賂。嘉靖十年,改任戶部尚書,后母喪歸養(yǎng),除服后任吏部尚書,累加少保兼太子太保。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入閣與禮部尚書張璧、嚴(yán)嵩一同參與機務(wù),“政事盡決于嵩”,再三上疏,自請退休。贈少師,謚文簡。筑有花園口,位于鄭州北郊的黃河岸邊,占地540畝,遍植奇花異木。著有《松皋集》26卷、《讀史詩論》、《五經(jīng)臆說》、《諸苗奏議》等。
史籍記載
《明史》(卷186):“讃,字廷美,進第三子也。弘治九年進士。授大名推官。亦以辨疑獄知名,召拜御史。正德元年改編修。劉瑾逐進,讃亦出為臨淄知縣。累遷浙江左布政使。嘉靖六年入為光祿卿,歷刑部左、右侍郎。知州金輅謫戍,賂武定侯郭勛。勛遣人篡取之,指揮王臣不與?`臣以歸,掠取其賄。事覺,讃等請論如律。帝憐勛,諭法司毋刑輅等,輅等遂不承。尚書高友璣在告,坐畏縮,被劾去。讃請如常訊,具得勛納賄狀,乃再奪其祿。八年,進尚書。詔許六部歷事監(jiān)生發(fā)廷臣奸弊。有詹摐者,訐吏部侍郎徐縉,下都御史汪鋐訊。摐語塞,已論罪,摐復(fù)訐縉及通政陳經(jīng)等。再下鋐訊,鋐力斥其妄。會太常卿彭澤欲傾縉代之,偽為縉書抵張孚敬求解,復(fù)惎孚敬劾縉賄己?N疏辨,詔法司會錦衣衛(wèi)訊。讃等卒論摐誣罔,而縉行賄事莫能白,坐除名。帝方嘉摐能奉詔言事,竟宥摐罪。于是無賴子率持朝士陰事,索資財,妄構(gòu)事端入奏,諸司為惕息。軍人童源訐中官張永造塋,犯天壽山龍脈,復(fù)嗾永弟容仆王謙等發(fā)容違法事。奸人張雄又為謙草奏,詆讃與兄誥及汪鋐、廖道南、史道,內(nèi)臣黃錦輩數(shù)十人受容重賂,源亦上疏助之。鞫得實,源等并戍極邊,告訐始少衰!
《明史》(卷186):“十年,改讃戶部尚書。馳驛歸省母。母先卒。服未闋,詔以為吏部尚書,服除始入朝。帝以讃醇謹(jǐn),虛位待。及至,論列不當(dāng)意。詔選宮僚,閣臣多引私黨,言官劾罷十余人,帝以屬吏部。讃乃舉霍韜、毛伯溫、顧璘、呂柟、鄒守益、徐階、任瀚、薛蕙、周??、趙時春等,詔璘、柟、蕙仍故官,余俱用之。屢加少保兼太子太保。九廟災(zāi),自陳免。居半歲,帝難其代,復(fù)起讃任之。請發(fā)內(nèi)帑,借百官俸,括富民財,開鬻爵之令,以濟邊需。時議內(nèi)地筑墩堡,讃謂非計。帝以借俸、括財非盛世事,已之。墩堡議亦寢。翟鑾、嚴(yán)嵩柄政,多所請托。郎中王與齡勸讃發(fā)之。嵩辨之強,帝眷嵩,反切責(zé)讃,除與齡籍。讃自是懾嵩不敢抗,亦頗以賄聞矣。鑾罷,帝謀代者。嵩以讃柔和易制,引之。詔以本官兼文淵閣大學(xué)士參預(yù)機務(wù)。政事一決于嵩,讃無所可否。久之加少傅。以年逾七十,數(shù)乞休。帝責(zé)其忘君愛身,落職閑住。歸三年卒。后復(fù)官,贈少師,謚文簡!
史部尚書
朝鮮王朝稱吏部尚書為吏曹判書為正一品堂上官。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課、升降、調(diào)動、封勛等事務(wù),是吏部的最高長官,為中央六部尚書之首。唐宋是正三品,明代是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通常稱為天官、冢宰、太宰。吏部尚書相當(dāng)于現(xiàn)在的中央組織部部長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刑部尚書
刑部尚書,中國古代官職,相當(dāng)于今日的司法部長。掌管全國司法和刑獄的大臣,明代為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中國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書的官職最早出現(xiàn)于隋,明、清兩代沿襲此制。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改刑部為法部,刑部尚書之職正是從中國歷史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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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尚書
戶部尚書掌管全國賦稅、戶籍、軍需、糧餉大臣,明代為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 其職位相等于現(xiàn)在的民政部長兼中央銀行行長。官名。其職由《周禮》地官司徒演變而來。漢朝置尚書郎4人,其一人主財帛委輸。魏文帝時,置度支尚書寺,專掌軍國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