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張鳴岡(1535-1616),江西 南安(今贛南萬安縣)人? 。萬歷八年(1580)進(jìn)士,官御史,因疏劾中官專權(quán),被貶廣德州判官。萬歷三十八年至四十二年(1610-1614) 以兵部右待郎、右僉都御史兼任兩廣總督,力抑稅監(jiān),為民請命。
生平
1614年,朝廷接納兩廣總督張鳴岡的上書,加強(qiáng)澳門的軍事防范。
1614年(明萬歷四十二年)兩廣總督張鳴岡上疏并經(jīng)明朝政府同意,到澳門葡萄牙人“加意申飭明禁,內(nèi)不許一奸闌出,外不許一奸闌入,毋亡事,毋馳防”。并由廣東海道俞安性立五條禁款,刻石公布約束澳葡,包括禁止販賣人口,不得收買華人子女,按指定地點停泊船只聽候檢查,不準(zhǔn)私建房屋等。
終南京刑部尚書。萬歷四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