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跡
1982年,岳從昆從部隊轉業(yè)到通?h人民檢察院工作,歷任助理檢察員,法紀科副科長、科長職務。他保持和發(fā)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tǒng),生活儉樸、工作認真、不計名利、勇于吃苦、樂于奉獻、廉潔自律,先后14次被省、地、縣評為先進工作者和優(yōu)秀共產黨員。
1983年3月至1987年,岳從昆既作法紀工作,又兼辦公室會計。他白天辦案,晚上做賬。他在辦理各類案件中,做到“腦勤、眼勤、耳勤、嘴勤、腿勤”。每辦一個案子總是要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廣開案源。1987年到1993年,他受理法紀案件29件35人,做到件件無錯、無漏、無退、無超時限,受到了人民群眾的好評。
1992年初,通海縣楊廣鄉(xiāng)五腦山發(fā)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下班正在家中做晚飯的岳從昆接到任務后,立刻熄了灶火就出發(fā)。他和本單位的小王冒著早春嚴寒,步行12公里山路,連夜調查案情,直到次日凌晨2點鐘才下山。三天后,又摸著黑冒著風雨進山取證。在一個半月的時間里,就這樣一次又一次的上山下山,戰(zhàn)勝了重重困難,依法結了此案。
1993年8月30日,通?h境內某地因民事糾紛而引發(fā)一起較大規(guī)模的群眾械斗。岳從昆隨縣委統(tǒng)一組織的聯(lián)合工作組,連夜趕赴現(xiàn)場,開展制止、疏導工作。他面對少數(shù)不法分子的挑唆和上千不明真相的群眾,耐心宣講黨的政策。31日,在少數(shù)不法分子搶劫工作組武器,企圖制造大規(guī)模血案的緊急情況下,岳從昆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他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規(guī)定,對不明真相的群眾,耐心勸說,竭力勸阻。當時他帶著槍支,但由于不明真相的群眾和不法分子交織在一起,為了避免矛盾的惡化,誤傷群眾,在遭到圍攻、毒打、殘害的情況下,他沒有開槍,而是死死地護住自己的武器,大聲斥責犯罪分子不能胡作非為,奮力勸說群眾,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為。
黑夜中,不法分子為發(fā)泄報復,又把岳從昆挾持到一輛東風牌汽車上,用鈍器打、銳器刺。雖然身體受到嚴重摧殘,但他沒有退縮讓步,他對群眾說:“我是縣委派來的工作組,是檢察院的干部,你們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他一邊強忍著犯罪分子用棍棒、鋼筋、鋼管、鐮刀等兇器毒打的痛苦,一邊繼續(xù)做勸阻群眾的工作,用他那嘶啞微弱的聲音一再呼喊:“鄉(xiāng)親們!鄉(xiāng)親們!鄉(xiāng)親們!大家都是一家人,不能互相殘殺……”被殘害得遍體鱗傷,血肉模糊的岳從昆于當夜停止呼吸。
人物評價
他為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wěn)定獻出了寶貴生命。群眾贊揚他是“一個真正的共產黨員”。
為表彰岳從昆的事跡,1993年12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他為革命烈士。1994年3月25日和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共云南省委,分別授予他為“全國模范檢察干部”和“優(yōu)秀共產黨員”榮譽稱號。中共玉溪地委、通?h委等單位,先后作出決定,開展向岳從昆學習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