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卡爾·拉倫茨(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維塞爾(Wesel) ,卒于慕尼黑。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民法學家,對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極為深遠。1921年中學畢業(yè)后即在柏林開始學習法律。曾求學于馬堡、慕尼黑及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學繼續(xù)完成其教授資格論文。之后任教于基爾大學,成為基爾學派的一員。 二戰(zhàn)期間被禁止教學活動。戰(zhàn)后繼續(xù)在基爾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學擔任教授直至退休。
目錄
1生平
2著作
1生平編輯
最富盛名的代表作為《法學方法論》,在納粹時代是主要的官方思想家,在戰(zhàn)后受到處分,冷戰(zhàn)開始后恢復了教職,思想也發(fā)生極大轉變而成為自由主義的鼓吹者。他的學生現在仍是德國各大學主要教職的占據者,波恩大學法哲學家雅克布斯曾經批評了他的理論,但也“在沉默中被扼殺”。這也證明法律方法只是一種奴仆,是一種工具性的適用。在任何時期,任何意識形態(tài)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適用。此說的集大成者Roxin,也是當前德國刑法學最具影響力的人物。
2著作編輯
著有 《法學方法論》,海德堡 , 1960
《德國民法總則教科書》, 慕尼黑, 1960
《德國債法總則教科書》, 慕尼黑, 1953年第一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