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于光芹(1898—1936),宣漢縣沿山今紅峰鄉(xiāng)人,共產(chǎn)黨人,曾任沿山區(qū)蘇維埃土地委員。不識字。全家五口,僅有小田一丘,全靠下苦力謀生。1933年11月至1935年2月任沿山區(qū)蘇維埃土地委員,工作積極,認真執(zhí)行黨的政策,領導貧苦農(nóng)民分土地,深受群眾愛戴。1935年2月隨紅軍撤離,行至巴中鎮(zhèn)龍關,被當?shù)赝梁罃r截遣送回家。沿山鄉(xiāng)長3月30日以“殺人搶劫”罪捕送縣軍法處,雖嚴刑審訊,仍堅貞不屈,正氣凜然,革命氣節(jié)躍然于審訊筆錄上:
—任正友是你拉去殺了的嗎?
—是他自己吞鴉片煙死了的。
—唐代華是你拉去毒打致死的?
—他是害寒氣病死了的。
—你逼死侯廷議!
—侯廷議在天子墳病死,我哪里逼他!
-—你背走唐令先的谷子、牽他的耕牛?
—分了他兩背谷子,其余存在四合頭,只說他回來有吃的,不料后來被川軍吃了。牛是牽來碾米的,現(xiàn)在于光春跟他喂得好好的。
—你和紅軍分別人的田地!
—我是執(zhí)行紅軍的政策!
—你已經(jīng)被審訊過數(shù)次,為什么還矢口否認?
—是的,我受過那么多刑罰,沒有承認,實在是冤枉我的嘛!
—你可知罪?
—我無罪。你們想殺我的腦殼就是了!
9月3日,縣法庭判決說:“查沿山、鳳鳴二場。地接通巴二縣,又與紅軍之革命法庭胡家場毗連,該于光芹雖未直接殺人搶劫,但溝通劫殺,勢所必有”,“且自供為總土地,分配田地,其為破壞私有田制,影響農(nóng)村經(jīng)濟,遏可勝道”,“依法判處死刑”。軍法處將此判決書報四川省善后督辦劉湘,轉報委員長行營核示,批復尚未到縣,于光芹因受殘酷折磨,于1936年2月17日凌晨死于獄中,時年3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