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注銷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滅失的,提交證實滅失的材料;
(2)權利人放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備注:
1、以上提供復印件資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請人和經辦人簽名確認,屬法人、其他組織的需加蓋公章;
2 、屬代理申請的,應提供被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3、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