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變更、更正登記
(一)受理條件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yǎng)或解除收養(yǎng)、父母離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小區(qū)(村委)或工作單位內(nèi)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系統(tǒng)記載的姓名與實際用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接受刑事追訴、服刑、被勞動教養(yǎng)、被通緝、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對未滿6周歲學齡前兒童第一次申請變更姓名,受理條件可適當放寬。
(二)變更、更正姓名原則
1、姓氏隨父或隨母原則。因特殊情況改隨祖輩姓氏的,必須先確認雙方家庭成員法律關系成立。
2、使用規(guī)范漢字原則。對姓氏中的異體字和已使用繁體、異體或冷僻字登記姓名的,原則上可以保留。變更、更正姓名應使用規(guī)范漢字。少數(shù)民族和被批準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填寫時用漢字譯寫,不允許填寫中英文夾雜的姓名。
(三)需提交的材料
1、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憑父母(養(yǎng)父母)或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和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父母(養(yǎng)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其中屬父母離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還需分別提供離婚雙方同意子女變更姓名的協(xié)議書,提交10周歲以上子女同意變更姓名的資料。
2、年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憑本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證明,無業(yè)人員需提供無業(yè)證明(失業(yè)證、下崗證等)。出家或者還俗的人員,需提供縣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還俗證明。
(四)受理審批機關
由申請人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其中未滿6周歲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審批。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戶口登記機關10個工作日內(nèi)上報,縣級公安機關8個工作日內(nèi)審批,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nèi)告知結果)。未滿6周歲學齡前兒童申請變更姓名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需調(diào)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