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依申請登記
辦理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具體包括:①機關、事業(yè)單位名稱變更的,提交編委等有批準權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②企業(yè)名稱變更的,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yè)法人更名核準通知書或其他名稱變更證明;③社團名稱變更的,提交民政部門核發(fā)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及名稱變更證明;④自然人姓名變更的,提交公安部門等有權部門出具的姓名變更證明;
因國有企業(yè)改制導致名稱變更的,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繼續(xù)保留劃撥還應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其中國有企業(yè)已改造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的,經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維持不變;改制后以有償方式使用土地的,還應提交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及契稅繳納憑證等;
(2)因地界調整導致土地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提交出讓補充合同或有關批準文件;因自然災害導致部分土地滅失的,提交證實土地滅失的材料(包括現(xiàn)場查看記錄);
(3)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國有建設用地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或有關批準文件;
(4)坐落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提交地名管理部門出具的地名確認文件;
(5)土地用途變更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憑證;
(6)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fā)生變化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或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憑證;
(7)共同共有轉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合同書或生效法律文書;夫妻共有財產共有性質變更的,還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8)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
5、依法應當納稅的,應提交完稅憑證;
6、按《天津市不動產登記規(guī)范》1.4.1第二款第2項規(guī)定提交地籍測繪成果或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7、有抵押權、地役權、異議登記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動產登記規(guī)范》4.2.4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1、申請;2、受理;3、審核;4、登簿;5、核發(fā)不動產權證書。
辦理時間及地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