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原則:1、 三級管理的原則。堅持三級會審,即:縣(市、區(qū))審查,設區(qū)市審核,省民政廳審批。2、對號入座的原則。即:依據傷殘撫恤政策法規(guī)行政,按照傷殘撫恤規(guī)則辦事。3、政務公開的原則。即: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辦事,實行傷殘撫恤行政復議制度。評殘對象:(一)在服役期間因戰(zhàn)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zhàn)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戰(zhàn)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因參戰(zhàn)、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zhí)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
(六)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殘疾撫恤的其他人員。
以上(四)、(五)、(六)項的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zhàn)、因公殘疾撫恤。
報批程序: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評、補評和調整殘疾等級。
新評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zhàn)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3年內提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宜在評定(調整)后的3年之內再次提出申請。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公示送審。對申請人相關情況公示7天(涉及個人隱私的不公示)。對無異議的,將有關材料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民政局審查。
3.審核報批
(1)縣(市、區(qū))民政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通過局長辦公會審定或局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后,將有關材料報送設區(qū)市民政局。
(2)設區(qū)市民政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評定、調整殘疾等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并連同評殘綜合報告及相關材料,由縣級民政部門報送省民政廳。
4.審批確認
(1)復核公示。省民政廳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市、區(qū))民政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再次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進行公示。
(2)審核審批。省民政廳對公示的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fā)給申請人。
評殘(調級)等必備材料及要求:(一)新辦評殘應具備的材料。
1.本人申請。內容包括本人負傷時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負傷時間、地點、部位、見證人和具體經過。
2.醫(yī)療診斷材料。傷殘醫(yī)療終結后原治療醫(yī)院的原始病歷、出院小結以及殘疾檢查診斷書(復印件需當時治療醫(yī)院簽署意見蓋章,并經縣級民政局核對原件并蓋公章,下同)。
3.評殘報告或證明。國家公務員和人民警察評殘須由所在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出具正式報告。民兵民工、見義勇為者評殘須縣(市、區(qū))以上軍事機關或政法機關證明。因公負傷的,需當時兩個直接見證人的旁證材料(應加蓋見證人單位公章,并注明見證人身份)。因公發(fā)生交通事故評殘須附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編制證明。國家公務員和人民警察評殘,縣(市、區(qū))以上編制部門出具負傷時的編制性質證明和公務員登記表(人民警察須同時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其負傷時的授予警銜情況的證明)。
5.綜合報告。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民政局對申請人評殘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內容應說明申請評殘人受傷時的基本情況、工作簡歷、致殘原因、評殘理由、公示情況和對評殘的意見。
6.表格照片。《評定、調整殘疾等級審批表》(一式三份);《殘疾人員登記卡》(一式三份);二寸彩色照片四張;優(yōu)撫對象檔案詳細信息表。
(二)補辦評殘應具備的材料。
1.本人申請。內容包括本人負傷時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負傷時間、地點、部位、見證人和具體經過。
2.醫(yī)療診斷材料。個人檔案中保存的部隊醫(yī)院當時的文字記載或原始病歷、出院小結或個人保存的具有同等效力的醫(yī)療證明,殘疾檢查診斷書。
3.退役證明。退出現役登記表(退伍證)復印件和原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對其原受傷經過的證明。
4.綜合報告。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民政局對申請人評殘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內容應說明申請評殘人受傷時的基本情況、工作簡歷、致殘原因、評殘理由、公示情況和對評殘的意見。
5.表格照片!对u定、調整殘疾等級審批表》(一式三份);《殘疾人員登記卡》(一式三份);二寸彩色照片四張(三張貼《評定、調整殘疾等級審批表》,一張貼證件);、優(yōu)撫對象檔案詳細信息表。
(三)調整殘疾等級應具備的材料。
1.本人申請。主要說明原殘情與現殘情的變化,期間的治療情況。
2.醫(yī)療病歷。本人自評殘以來,原殘情加重后醫(yī)院歷次診治的有關原始病歷、診斷書、出院小結和檢查化驗單等,殘疾檢查診斷書。
3.綜合報告。設區(qū)市、縣(區(qū))民政局對調整殘疾等級人員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內容主要說明調整殘疾等級的理由(調至1-6級的,要說明調查核實的情況)、公示情況和對調級的意見。
4.表格證件!对u定、調整殘疾等級審批表》(一式三份);《殘疾人員登記卡》(三份);原殘疾證;原《殘疾人員登記卡》(一份)。
(四)補(換)殘疾證應具備的材料。
1.本人申請。主要說明證件破損原因,證件遺失時間、地點、原因、個人責任及今后態(tài)度。補證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后的一個月內經尋找無果后方能辦理。
2.表格照片!哆z失(損壞)補發(fā)殘疾證申報表》(一份);二寸彩色照片一張。
3.登報作廢。殘疾證遺失人員須在設區(qū)市級以上的黨政機關報紙上刊登聲明作廢的‘遺失啟事’,并將聲明作廢的‘遺失啟事’剪貼在《遺失(損壞)補發(fā)殘疾證件申報表》中。殘疾證件因保管不善被損壞需要換發(fā)的,同時要交破損的殘疾人員證。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
殘疾撫恤關系的轉移
(一)軍隊退出現役或移交地方安置的遷入(落戶)的應具備的材料。
1.本人申請(說明致殘原因、經過、時間和地點);
2.縣(市、區(qū))民政局對遷入(落戶)人員情況的綜合報告;
3.戶口遷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
4.《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原件(縣留一份復印件存底)(其中因公一至四級和精神病殘疾六級以上的殘疾軍人還需附省安置辦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復印件);
5.轉業(yè)或復員退伍軍人的退役登記表(復印件);
6.《殘疾人員登記卡》(一式三份);
7.原殘疾證;
8.優(yōu)撫對象檔案詳細信息表。
(二)戶籍變動遷移應具備的材料。
1.本人申請;
2.戶口遷出地的縣(市、區(qū))民政局向戶口遷入地的縣(市、區(qū))民政局的遷移函件;
3.戶口遷入地的縣(市、區(qū))民政局對遷入人員情況的綜合報告;
4.戶口遷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
5.原殘疾證;
6.遷入人員《殘疾人員登記卡》(一式三份)。
撫恤金發(fā)放
殘疾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fā)給其殘疾證件的縣(市、區(qū))民政局按照規(guī)定予以撫恤。殘疾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fā)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規(guī)定發(fā)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