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年限;
(二)結婚當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戶口;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雙方自愿結婚。
(五)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結婚和無效婚姻、應該撤消婚姻的因素。
服務程序:
第一步:結婚登記當事人需提交符合規(guī)定的材料共同到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出結婚申請;
第二步: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轄權進行審核;
第三步: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第四步:雙方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面前完成);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第五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員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六步:頒發(fā)《結婚證》;
A、本市居民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D、澳門居民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jīng)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