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座談情況匯報
7月1日中午南一采區(qū)下運輸石門風門被撞壞,于當晚組織了當班運輸隊和掘進一隊人員參加座談,追查事故發(fā)生原因及責任人。現(xiàn)將追查情況整理后匯報如下:
1、現(xiàn)場狀況:被撞壞的第一件風門門板是從外向里被完全撞壞,破碎的門板、鐵夾板嵌入風門門方柱中,門方也到受到損壞。直接經(jīng)濟損失約800元,風門整改更換人工費約150元。
2、根據(jù)風門的受損情況,排除是掘進一隊推出的礦車從停放車場自動滑落撞壞風門的可能(因為撞擊力不可能這么大),只可能是機車頂撞造成的。而車場當時風門外只有運輸隊一輛蓄電機車,掘進一隊電機車在風門里,所以這事故責任人鎖定在當班運輸隊司機劉某和跟車員王某身上。
3、根據(jù)座談情況,風門被損壞的情況是司機劉某匯報礦調度室的。劉說當時受損風門前有矸石車5輛(根據(jù)現(xiàn)場風門至叉尖軌道距離這數(shù)字有誤,后由王某提供的數(shù)字是4輛、風門里還有1輛),而道岔的閉合與南一采區(qū)提升下山車場相通的,與通往風門處的軌道是斷開的。所以據(jù)此推斷,風門的被撞情況與自己頂車無關。
5、根據(jù)座談內容和現(xiàn)場情況,掘進一隊工人將矸車推出停放到位后即離開事故現(xiàn)場回掘進磧頭工作,而后用邏輯推理分析:
掘進二隊掛鉤工黎某為了自己連隊的矸車能快走或為擴大提升下山車場重車容車量,就擅自將掘進一隊的矸車進行了部分的轉移,將車置于風門前,并將此處叉尖斷開,讓提升下山車場軌道與運輸石門車場軌道進行了閉合,這就是運輸司機劉某看到的情況。
那么,風門又是怎么被撞壞的呢?就可能是因為這些被轉移在風門前的4輛車,因風門前放置距離有限,雖然軌道閉合狀態(tài)調整后,不同的礦車軌道間的礦車安全距離是不夠的,留下的安全隱患。
而當當班運輸隊跟車員在事故現(xiàn)場調度過程中,沒有注意到這個情況,在司機常規(guī)的頂車的過程中,由閉合軌道的礦車在運行過程中掛動另一軌道風門前的礦車將風門撞壞。
6、第二天座談事故當班運輸隊跟車員王某的記錄:(1)去聯(lián)重車時發(fā)現(xiàn)風門被撞壞,沒有在重車道頂車。(2)、在此時現(xiàn)場還有掘進二隊的人(應該是掛鉤工黎某)在,我問他,他沒有說話就走了。
第(1)項與司機劉某的匯報不符;第(2)項與掘進二隊掛鉤工黎某的匯報不符(黎某匯報自己一直在車場里段沒有過來)。
當王某在與黎某當面對質時,在黎某的責懾下王某又改稱遇見的是掘進一隊的當班人員。
當我們安排王某到掘進一隊現(xiàn)場從當班所有人員中指認所稱遇見的證人時,他沒有指認出是誰。
這樣,我們可以推定王某沒有真實反映現(xiàn)場所經(jīng)歷的狀況。
7、檢查事故現(xiàn)場的基本數(shù)據(jù):被破壞風門前8米的位置,過風門運行軌道與提升下山運行軌道之間已幾近沒有安全間距。王某所述風門前有4輛礦車,其礦車總長度是8米,即肯定會被向在提升下山車場重車道運行的礦車掛動并撞壞風門的。
而叉尖位置又在此位置前約4米,如果只注意道岔的話,就會使人由于沒有觀察到位,產生錯誤的頂車運行沒有問題的行為。
8、經(jīng)上述情況介紹可以推定運輸隊當班機車跟車員王某知道自己會對這起通風設施被破壞的事故負主要責任,因此沒有在座談中匯報真實情況。
9、當班機車跟車員王某座談中有兩次重復,自己沒有給出司機頂車的哨聲,怎么可能頂車呢?暗示機車司機可能沒有按章操作,自己應免責。但介于王某沒有明確的要求核證對質,故理解認定此行為為兩人長期合作形成的不規(guī)范默認操作,不予采納將責任擴大化。
10、隱患處理要求:1、運輸隊立即在在此風門前安設專用阻車器。風門前不得停放礦車。
2、機車跟車員、司機必須進行教育,在工作中要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跟車員在車尾履行職責,司機聽從跟車員的開、停車命令。
3、掘進二隊掛鉤工必須加強自我約束,并有配合管理好此事故叉口的礦車停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