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學校用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激勵競爭機制,保障學校和教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建設一支符合素質教育要求高素質的教職工隊伍,根據(jù)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和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文件,特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在編在職的全體教職工均實行聘用合同制。學校中層可采用校長聘任或竟聘上崗相結合。其他教職工由校長委托校級分管領導聘任。
第三條 :本條例所涉及的考核、聘用、分配,人員流動中如遇重大問題,需經(jīng)學校黨支部或行政聯(lián)席會討論,校長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條 :成立兩個常設機構:全員聘任制工作指導小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
第二章 考核
第五條:考核是聘用、晉升、分配、獎懲、人員流動、職稱評審的基礎和依據(jù),必須對教職工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全面考核。
第七條:考核原則:
1. 堅持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2. 實行分級考核。
3. 校長考核學校行政人員、分管領導會同相關處室考核所聘人員。
4. 聯(lián)合考核。
對雙重或多重身份的教職工的考核由分管領導會同有關部門聯(lián)合進行。
第八條:考核程序
(一).平時考核
1. 各部門自行負責?己藘热莅磵徫宦氊煹纫筮M行。
2. 考核時間可根據(jù)各部門特點,按月、按季度或半年進行考核均可,考核結果須有書面資料,作為年度考核依據(jù)。
(二).年度考核:
1. 成立學校考核領導小組。
2. 被考核人進行年終工作小結。
3. 參加考核人員按組室進行小結交流、評議,提出優(yōu)秀人員和不合格人員的意向,報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平衡后,考核結果報學校年度考核領導小組。
4. 學校年度考核領導小組、確定被考核人員的考核等次,有校長審定后同意被考核人員,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聘用
第九條 學校堅持與教職工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學校與受聘人員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學校根據(jù)有關政策和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及編制情況,按照“科學定員,平等公開,競爭擇優(yōu),合理流動”的原則定編、定崗。凡簽訂聘用合同者,即為學校聘用合同制職工,并在此基礎上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 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托人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應根據(jù)雙方的意愿協(xié)商確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一般為3—5年;受聘人員在本校工作滿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齡不滿10年、且學校與教職工雙方同意訂立或者續(xù)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學校與其簽訂,但聘期不得超過受聘人法定退休年齡。崗位聘任合同應由學校與教職工通過雙方選擇、競爭上崗的方式確定崗位,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并作為聘用合同的附件。崗位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托代理人與錄用人員簽訂,簽訂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簽訂后,不因校長或校長委托人的變更而終止或解除。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生效后,雙方必須共同履行。如雙方對即將期滿的合同履行無異議的,原則上應在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xù)訂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有關事項均按《蘇州市中小學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的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江蘇省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書》及《學校崗位聘任合同書》文本見附件。
第四章 分配
第十六條 受聘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普通工人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七條 獎金、福利根據(jù)各處室、個人崗位責任、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質量情況,合理拉開檔次,真正體現(xiàn)多勞多得按勞分配的原則(分配細則另定)。
第十八條 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后,教職工的工時制度、法定假制度、女職工保護待遇、因工傷殘和死亡待遇、非因公傷殘和患病及退離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人員流動
第十九條 學校對工作人員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教職工的配備、組合要逐步合理化、科學
第二十條 解聘:
凡符合《蘇州市中小學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的實施辦法》中第14條、15條、17條和12條規(guī)定的人員,采取解聘和終止聘用合同的辦法,對符合第15條規(guī)定全面解聘的人員,學校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對符合第17條第1、4款規(guī)定而解聘的人員,應按第19條規(guī)定支付畢業(yè)生培養(yǎng)費和償還進修培訓費。
第二十一條 待崗:
已簽訂聘用合同但因實行雙向選擇、競爭上崗未被聘用上崗的,為學校內部待崗人員,待崗時間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待崗期間學校支付基本工資(不享受30%活工資和職務崗位津貼),原崗位待遇不再保留,停發(fā)獎金和福利(不含養(yǎng)保、醫(yī)保等國家政策性補貼)。待崗期間學校將創(chuàng)造條件讓待崗者參加崗位培訓,提供1—2次上崗機會(含試聘、換崗安排)。待崗人員本人也可以自找單位或自謀職業(yè)。待崗期滿仍未被聘上崗者,學?梢园雌赣煤贤跐M,終止聘用合同關系。
第二十二條 換崗:
經(jīng)考核合格,但因在原崗位上工作不勝任者、年老體弱者,或因擇優(yōu)錄用、競爭上崗而落聘者,可由學校安排換崗。換崗后獎金福利和學校規(guī)定的結構工資按新崗位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內退: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連續(xù)工齡10年以上因體弱多病等原因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教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實行內退,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xù)。內退人員待遇參照退休人員執(zhí)行,內退期間如遇國家的工資調整,按在職人員對待。
第二十四條 緩聘:
1. 個人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教職工;
2. 因某種原因,在冊不在崗的教職工;
3. 其他特殊原因,暫不能勝任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教職工;對符合上述三款條件者,實行緩聘。
除第一款所指對象外,緩簽聘用合同的時間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緩聘期間符合第1款條件者,按退休工資標準執(zhí)行;符合第2、第3款條件者學校支付基本工資(不含30%活工資和職務崗位津貼)。所有緩聘人員均不享受獎金、福利(不含醫(yī)保、養(yǎng)保等國家規(guī)定的政策補貼)。
第六章 附則
附一:江蘇省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書(見附頁)
附二:崗位聘任合同書(見附頁)
附三:人事爭議調節(jié)小組工作職責
為了保障教職工在應聘中的合法權益,督促行政管理人員秉公辦事,保證聘任制度的健康發(fā)展,建立人事爭議調解小組,其工作職責如下:
1. 認真接受教職工關于聘任問題的申訴;
2. 調解聘用雙方的糾紛;
3. 協(xié)調聘用雙方的關系;
4. 對聘任中的爭端提出調解結論。如協(xié)商調解不成,通知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所屬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當?shù)厝耸虏块T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實施辦法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解釋權在校長,修改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