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 - 姓名
哈特,B.(Bret Harte 1836-1902)哈特 - 簡介
1860年定居舊金山,擔任教員和編輯。1848年加利福尼亞發(fā)現金礦后,淘金者蜂擁而至。哈特用短篇小說的形式描寫了這些淘金者的生活,寫法頗具特色,被稱為“西部幽默小說家”、“鄉(xiāng)土文學作家”等。他的代表作是短篇小說集《咆哮營的幸運兒及其他短篇》(1870)。哈特成名后遷居東部,曾出任美國駐德國和英國的領事,并繼續(xù)寫作,但他后來的小說失去了早年的光采。哈特 - 【解釋】:
英國法學家。新分析法學派首創(chuàng)人 。曾長期任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他的學說和H. 凱爾森 的純粹法學構成了20世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中的兩派。20世紀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學界,以哈特與L.L.富勒為中心,開展了戰(zhàn)后實證主義法學和新自然法學的長期論戰(zhàn)。哈特是在戰(zhàn)后復興自然法的條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學的,因此,他的學說中具有向自然法學靠近的特征。他不僅接受了J.奧斯丁的基本觀點,而且吸收了現代西方哲學的一個重要派別 邏輯實證主義的概念和語言分析法(通稱牛津哲學),作為其學說的一個思想基礎。他認為,應放棄分析法學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傳統方法,即為詞典下定義式的方法,而代之以根據這些概念的具體情況進行邏輯分析的方法。他在《責任和權利的歸屬》和《法理學中的定義和理論》等論文中以上述方法著重分析了契約和權利等法律概念。
在《法的概念》中,他全面論述了他的學說。他認為,奧斯丁關于法的定義,即法是掌握主權者責成或禁止人們從事一定行為并以威脅(制裁)作為后盾的命令,即使對現代的國內法來說,也是不適用的,主要是因為它沒有提出規(guī)則的概念。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法是一種規(guī)則,分為主要規(guī)則和次要規(guī)則。主要規(guī)則是設定義務的規(guī)則,即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次要規(guī)則是授予權力的規(guī)則。主要規(guī)則和次要規(guī)則的結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學的關鍵。
在法與道德的關系上,哈特堅持奧斯丁和其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的基本觀點,認為應分清法與道德,分清“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和“應當是這樣的法”。他雖然承認道德對法有影響,法往往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但堅持不能認為法與道德之間存在必然聯系。他認為法與道德的關系,可以說是實在法和自然法的關系。人類的目的是生存,為此必須有某些行為規(guī)則,它們是所有社會的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和《刑法的道德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