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德權利
這一條款適用于“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隊 中連續(xù)效力三年,三年之后你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你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你的母隊給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2.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10%。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guī)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一般的5年上調為6年。
之所以被稱為伯德條款,就是因為凱爾特人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的球隊,而這名自由球員就是伯德。事情的緣由是,1984年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而NBA為了制造凱爾特人和湖人這樣的東西對峙局面,對于老兵球員故意采取了寬大措施,以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從此這就稱為了“伯德條款”。
相關條款
早期伯德條款(Early Bird Exception):對于過去兩年曾在同一個球隊效力全部賽季或部分賽季的球員(包括因為球隊交易而轉會者),該隊可在他成為自由球員后以該球員最后以年薪資的175%和全聯(lián)盟平均球員薪金兩者之中較高的薪資與其續(xù)約。以此特例續(xù)約者,必須簽約兩年以上。
非伯德條款(Non-Bird Exception):指以沒有伯德條款和早期伯德條款資格的自由球員為對象,在前一個賽季的薪金的基礎上增幅不得超過20%,或者以那個賽季的最低薪金的20%為增幅的條款制度,如果球員時受限自由球員(Restricted Free Agent)的話,以受限意向的金額為條件進行簽約
釋義
伯德權利,是指3年沒有被解雇或者作為自由球員轉會的球員所獲得的一項簽約特權。即便該名球員被交易到其他球隊,伯德權利依舊跟隨著他。獲得伯德權利的球員與所在球隊續(xù)約時,即便所在球隊工資總額已經超過工資帽,依舊可以給該名球員開出6年頂薪,每年工資增幅達到10.5%。
來歷
伯德權利,又叫伯德權,或稱伯德條款,也叫做大鳥條款,因前 波士頓凱爾特人的巨星 拉里·伯德(他的名字叫Bird,綽號就叫“大鳥”)而得名,他在1997―2000賽季擔任步行者的主教練,頗有成績。這是NBA最為普通、最為常見的一個例外條款。
條件
本來,按照理論狀態(tài),工資帽的界線是總收入的48%,但球隊經常有一些使用例外條款的球員,這是允許超過工資帽的理由,也是很多球隊經常超過“工資帽”而逼近奢侈稅的現(xiàn)實形成原因。例外要求特殊。能享受到這一條款的,必須有這樣的條件--在同一支球隊效力三年,中途沒有被放棄或者轉投其他球隊的情況。有這樣的條件,當成為一名自由球員時,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2.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10%。即使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guī)則所允許的。在目前的 NBA,幾乎每支球隊都能享受到拉里-伯德例外條款的待遇,因為條件很簡單。
伯德權利-判別標準
判定一個合同即將到期球員的“伯德權”必須緊扣這一內涵!安聶唷钡呐卸l件是擁有連續(xù)三年的“貢獻”。但是,需要對這個連續(xù)性多加一點解釋。因為它可能涵蓋以下這幾個情況:
A、與母隊簽一個三年以上的合同:這種情況不需要多說,從合同到母隊都是延續(xù)的,不存在任何問題。
B、與母隊簽幾個為期一年或兩年的合同,總的年限超過三年:這種情況下,雖然涉及到合同的中止和重簽,但因為始終是為一個母隊服務,也是認可的。當然,有一個問題在于:這些合同必須是連續(xù)、中間不能出現(xiàn)斷層情況。
C、該球員是從其他球隊交換而來:這種情況下,球隊承認該球員在原隊中的“伯德權”積累。換句話說,球隊把該球員對于原隊的“貢獻”視為對自己的“貢獻”。這也是另一種角度上的“連續(xù)性”。這種詮釋有其合理之處,因為既然是球員交易,在轉入球員的同時原則上會有轉出球員,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是轉入球員和轉出球員相互做了“貢獻”替代。
伯德權利-影響因素
球隊變更的影響
球隊變更對于“伯德權”的影響
在連續(xù)三年的前提下,如果球員僅僅因為轉會交易而變更了球隊,那么他的“伯德權”跟著他走,新球隊可以利用他的“伯德權”與其續(xù)約——這一點應該沒有爭議的。所以,認為一個球員要想獲得“伯德權”,就必須在一支球隊中待滿三年的理解肯定是不正確的。
“伯德權”非終身性
實際上,有關條款只是提到了“伯德權”在球員交易時,他的“伯德權”可以隨著交易一起被帶到新球隊,所以這就給了人們一種“伯德權”可以跟著球員走的印象,甚至進而會認為“伯德權”是終身制的,一旦獲得就永遠擁有。實際上不是這樣的,這種“伯德權”的轉移只發(fā)生在球員轉會而不是其它情況下,如果“伯德權”是真正“終身性”的話,那就根本不用強調適用場合,因為任何情況下——包括以自由球員身份另投他隊——球員的“伯德權”都會隨他轉移到新隊的。
以合同延續(xù)為準
球員交易的一個本質特征是其 合同仍然在延續(xù),沒有中斷——這才是球員交易與其他情況的一個標志性區(qū)別。其他諸如多個短期合約、解雇和作為自由球員重新簽約都涉及到合同的中止。所以說,對“伯德權”轉移的更確切理解應該是跟著合同走——合同沒有間斷地延續(xù)到新東家,所以“伯德權”也就沒有間斷地延續(xù)到了新東家。
從更本質的概念來說,“伯德權”不是普適的權利,它只有在特定范疇下才具有實際意義——只有當這個球員合同到期即將成為自由球員時,其母隊在考慮如何續(xù)約他的時候,才會存在他是否有“伯德權”的問題,也就是說,“伯德權”本質上是從球隊的角度作出審視的。如果這個球員被母隊斷然放棄,然后以自由球員身份重新簽約一支新隊,當新隊在其新合同最后一年考慮與其續(xù)約時,當然也需要考慮該球員的“伯德權”問題,但這個“伯德權”與他在前面一支球隊中獲得的“伯德權”應該是沒有任何關系的。打個比方,衡量一個球員的“伯德權”有點象評價一個職員對于公司的“貢獻度”。如果他跳槽到一個新公司工作,“貢獻度”當然要重新評價了。不過,“伯德權”有一點特殊之處,就是他可以通過球員交易(也只能通過球員交易)加以延續(xù)。這相當于兩個公司互換員工,但是彼此都承認該員工對原公司的“貢獻度”,并允許把這個“貢獻度”累加對新公司的“貢獻度”中去。
合同就是“伯德權”的一個實際載體,一旦合同中斷,并且新合同更換了主隊,“伯德權”的延續(xù)性就告終結。
伯德權利-NBA實例
2009年8月, 羅恩·阿泰斯特炮轟休斯敦火箭成了NBA的焦點新聞。在與 洛杉磯湖人隊簽約之前,阿泰斯特是擁有伯德權利的。如果火箭用先簽后換的方式將阿泰斯特送到湖人,那阿泰斯特就不會喪失伯德權利。由于火箭沒有采取先簽后換的方式,阿泰斯特只能以自由球員身份和湖人簽約,這導致他失去了伯德權利。想要再次獲得伯德權利,阿泰斯特至少還要再等3年。失去了伯德權利,這就是阿泰斯特“仇恨”火箭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