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原名 劉斌,江蘇省常州府武進縣(今屬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武進西營劉氏第十七世。清朝政治人物。
歷任
監(jiān)生。福建候補未入流。 以軍功保舉府經(jīng)歷、縣丞加六品銜。捐升同知。署理長泰縣、浦城縣知縣,因事遭革職。同治十年(1871年),準予撤銷暫行革職處分及恢復原參摘頂戴。署理同安縣知縣。光緒八年(1882年),署理漳浦縣知縣。十年(1884年),接替張景祈,于臺灣臺北地區(qū)擔任臺灣府淡水縣知縣一職,是大臺北地區(qū)的地方父母官。十一年(1885年),補汀州府糧捕同知。加三品銜、署理臺北府知府、加五級,升二品封典。例封通奉大夫,晉封資政大夫。
政績
光緒十一年,署臺北知府任內(nèi),札新竹縣:將大甲地方匪徒乘間搶竊,請飭貴字營勇調(diào)回六棚,赴各該處駐扎巡防,俾安商民事,補稟臺北府備查。札新竹縣知縣彭達孫:議定臺灣制營土勇,應否分別緩急裁留一事。飭新竹縣:遵照擬定之夫價川費章程,辦理墊給夫價等事項。札新竹縣知縣方祖蔭:查明光緒十一年夏秋兩季,該縣有無就地正法人犯。奉福建巡撫張兆棟轉(zhuǎn)知,將光緒十年冬季分臺灣各屬,拿獲重匪就地正法一案,附片具奏在案。淡水各鄉(xiāng)拆毀教堂一案,與陳霞林等函請李彤恩于十月底來臺,立將教案結清,捐輸亦辦理就緒。光緒十二年,出示曉諭臺北、新竹各商民人等:停止抽收清水巖廟捐,改抽茶捐作為撫番經(jīng)費,并將收到日期及貼過告示處所開具清折報查。發(fā)布〈臺灣出口百貨行商厘金章程〉。札發(fā)戶部具奏議覆:閩浙總督楊昌濬請豁免閩省民欠未完錢糧折,抄稿札新竹縣、詳細造具實在民欠數(shù)目清冊。札發(fā)戶部具奏議覆:御史劉恩溥清厘民欠折,抄稿行知新竹縣。札飭新竹縣辦理豁免錢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