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nèi)容
20歲補為生員,光緒十五年(1889)中舉,二十一年(1895)進士,授刑部主事兼管秋審處。執(zhí)法公允,被幾任尚書器重。二十六年(1900),八國聯(lián)軍侵入北京,慈禧太后、光緒皇帝逃往西安,他隨行護從。返京后歷任京師內(nèi)城預審廳正審、警察廳司法僉事、地方審判廳推事長、法部員外郎、高等審判廳長等。為人剛直,不畏強權(quán)。時有石小四一案,法部尚書葛寶華被內(nèi)務(wù)府大臣奎俊買通,囑咐他判石死刑。他言道:“此人罪不當誅,殺人媚上,我絕不干!”葛以罷官威脅。他說:“官可不做,人不可妄殺!”一時聲震朝野。民國年間任地方審判廳丞、總檢察廳書記官長。晚年著有《金鑒堂文抄》、《吟香館詩集》、《法律輯要》、《法冤辯證錄》、《書法指南》等。逝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