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nèi)容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夏,永平府一帶義和團起事,口外票匪進口,王維勤乘鬧土匪之機殺死李際昌一家十一口人。李際昌二兒媳小李馬氏指控王維勤殺害其一家,告到縣衙、府衙,直隸總督府,都察院、刑部、工巡局,最后經(jīng)慈禧太后下懿旨,將王維勤凌遲。王維勤是清末最后一位被凌遲處死之人。清廷于1905年4月25日下令取締凌遲等酷刑。因此,王維勤是在清廷頒布取消凌遲酷刑之時被處死的。
王維勤,清光緒十一年(1885年)順天鄉(xiāng)試舉人。大挑知縣,即后備縣令。他是清末最后一位被凌遲處死之人。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夏,永平府一帶義和團起事,口外票匪進口,王維勤乘鬧土匪之機殺死李際昌一家十一口人。李際昌二兒媳小李馬氏指控王維勤殺害其一家,告到縣衙、府衙,直隸總督府,都察院、刑部、工巡局,最后經(jīng)慈禧太后下懿旨,將王維勤凌遲。王維勤是清末最后一位被凌遲處死之人。清廷于1905年4月25日下令取締凌遲等酷刑。因此,王維勤是在清廷頒布取消凌遲酷刑之時被處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