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應旭東 筆名旭日,男,1922年12月生,湖南省醴陵市人。
人物生平
1929年開始讀書,1941年高中畢業(yè),隨后考入湖南大學中國文學系,目睹國家式微,皆因法制不健全,次年轉(zhuǎn)入法律系,專攻司法。在校學習時,先后在當時中央和地方報刊上發(fā)表文章,闡述了對憲法、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意見,對領事裁判權(quán)的廢除和司法獨立的維護,有積極意義與作用。1944年初,湖大學生舉行了自發(fā)、民主、進步的“驅(qū)李護校運動”,作為系代表投入了運動,被強迫離校并停學一年,遂在在江、懷化教中學英語,針對民間不重視書面合同的事實,課余寫出《契約法論》,對減少經(jīng)濟糾紛有一定效果。1945年2月教育部撤銷李毓堯湖大校長職務,學生運動結(jié)束,因此于次年7月大學本科畢業(yè),獲法學士學位,隨后參加司法官資格鑒定考試及格,在長沙地方法院實習期滿,署湘潭地方法院薦任檢察官,后調(diào)衡山。1949年6月任醴陵地方法院推事、代院長。1949年7月與中共黨的地下工作者取得聯(lián)系,8月底辦理了移交,IO月參加湖南省法院干訓班學習。次年4月任邵陽縣人民法院審判員。1951年為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干部。1956年4月因以上歷史送勞動教養(yǎng),歷經(jīng)27年坎坷,于1983年4月落實平反,恢復公職,并辦理退休,次年改為離休。離休后,曾在九三學社湖南省委臨時工作,并兼任省律師事務所特邀律師。后為《湖南電大》寫了《經(jīng)濟法概論》,為《企業(yè)與法律》寫了《怎樣簽訂經(jīng)濟合同》。兼職教學期間寫有《刑法概論》和《刑事訴訟法概論》兩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