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一般應為戶口簿戶主)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8年以上(含本數(shù)),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仍保留農村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必須與戶主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婚姻、撫養(yǎng)關系或合法收養(yǎng)關系(具有本市戶籍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法定監(jiān)護人共同申請,不受具有本市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8年限制)。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
2、家庭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數(shù))。女滿13周歲、男滿15周歲以上的異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個房間的,其人均住房面積可放寬至12平方米。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家庭可增加一個人口計算人均住房面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口不列入計算范圍。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發(fā)生任何房地產交易或轉移行為。
4、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本辦法附件規(guī)定的標準。
注:享受過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單位內部集資建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yōu)惠政策的家庭,不能再申請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