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原戶籍地在我省的國外中國公民
2、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在國內連續(xù)住滿60天或者累計住滿90天的。
辦理流程:
1、擬定居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并上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
3、縣級公安機關作出核準決定并上報社區(qū)市級公安機關;
4、設區(qū)市級公安機關作出核準決定;
5、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準決定后,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并領取退回的申報材料及書面決定。
辦理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辦理時限:15天內
辦理費用:免費
辦理時間: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節(jié)假日除外,夏令時調整為下午3:00—6:00)
辦理地點:泉州市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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