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人員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近親屬應向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的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其中職業(yè)病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根據需要組織工傷人員進行醫(yī)療檢查,并根據工傷人員的傷情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在面見工傷人員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