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nèi)容
菲利 (Enrico Ferri , 1856~1929)菲利繼承了龍布羅梭的人類學立場,同時一并考慮了犯罪的社會學原因,在此基礎上發(fā)展了刑法學。即,認為犯罪的原因中除了人類學的原因外,還應該肯定物理的及社會的原因,但是,犯罪人不具有自由意思,自由意思只不過是“純?nèi)坏幕孟搿保环缸,不外乎是由犯罪人的素質(zhì)和環(huán)境必然地產(chǎn)生的。但是,犯罪人既然作為社會的一員生活著,就應當對社會負擔所實施的行為的責任(社會責任論),也有針對危險的犯罪人來防衛(wèi)社會的必要。因此,必須將犯罪人進行分類,分別進行了與其相適合的處置。他的立場也被稱為實證學派,并且他提到,實證學派的基本目標,“是從犯罪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會環(huán)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針對各種各樣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 他所主張的“犯罪社會學”,其本意是一犯罪社會學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改正,這是一種刑事政策論。
菲利還是一位社會活動家,有人認為他是名共產(chǎn)主義者,也有人認為他是法西斯主義者(因其主張保安處分的一元論)。
1. 他于1921年曾經(jīng)起草“菲利刑法草案”,但該草案中并沒有涉及“責任”和“刑罰”,而只提到了“人身危險性”和“制裁”。該草案雖然沒有被當時的意大利政府所采納,但是很大的影響了1926年的蘇俄刑法典。
2. 他還提出“犯罪飽和論”——每個社會都有其應有的犯罪,這些犯罪之產(chǎn)生是由自然及社會條件所引起的,其質(zhì)和量與每個社會集體的發(fā)展是相適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