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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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薦起原官,以憂歸。三年,復(fù)補浙江道御史,仍掌 河南道事。六年,疏言:“有司朘削小民,督撫徇不以告。言官論劾,乃其職守。乞付廷臣公議,勿遽下獄對理。”上從之,諭:“惟挾仇誣陷,仍奪官治罪。自非然者,雖有不實,不得逕送刑部。”八年,疏言:“文武全才難得。近以武職改任督撫,恐政體民瘼未必曉暢,請還本職。”又言:“貪吏坐贓,多委諸吏役,遇赦輒復(fù)原官。請將援免諸人應(yīng)左降者,調(diào)補閑曹;應(yīng)奪官者,勒令休致!毕虏孔h行。是年值計典,煊以 河南道掌計冊,劾御史 李道昌、王士驥、金元正、匡蘭兆、李允嵒等巡方失職。時大學(xué)士 洪承疇掌 都察院,甄別諸御史,議道昌降調(diào),士驥等均奪官,并列煊外轉(zhuǎn)。煊疏劾 吏部尚書 陳名夏,以故明修撰,諂事睿親王,驟陟尚書,父為縣民所殺,賜銀歸葬。名夏夤緣奪情,恤典空懸。因舉紊亂銓序,把持計典,列十罪、二不法,并及名夏與洪承疇、 陳之遴於火神廟屏左右密議,承疇送母回籍未先奏,亦非法。疏下 王大臣勘奏。時上方出獵,巽親王 滿達海等召名夏、承疇與煊質(zhì),名夏事俱實,承疇言火神廟集議,即為甄別諸御史,送母回籍未先奏,當引罪。上還京,復(fù)命 王大臣廷鞫,吏部尚書 譚泰袒名夏,奏名夏事在赦前;煊奏不多實,且先為御史不言,今當外轉(zhuǎn),挾私誣蔑,罪當死,因坐絞。九年正月,譚泰得罪,上復(fù)發(fā)煊疏,命 王大臣覆讞,名夏坐奪官。遂下詔雪煊冤,贈 太常寺卿,賜祭葬。以贈官官其子基遠,官至 禮部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