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限經(jīng)歷
嘉慶元年(1796年)丙辰科第二甲第十七名進士出身。以內(nèi)閣中書用。
二年(1797年):補官內(nèi)閣中書。
三年(1798年):內(nèi)閣中書。八月六日,充順天鄉(xiāng)試同考官。
四年(1799年):內(nèi)閣中書,二月十一日入直軍機章京[3]。
六年(1801年):內(nèi)閣中書、軍機章京。七月六日充山西鄉(xiāng)試副考官。
七年(1802年):內(nèi)閣中書、軍機章京。吏部議敘,以主事用。
十二月,川陜楚教亂底定,以繕寫與有勤勞,予軍機章京憂敘。
八年(1803年):軍機章京,補吏部文選司主事。
九年(1804年):吏部文選司主事,遷員外郎。
十年(1805年):吏部員外郎。記名以御史用。三月六日充乙丑科會試同考官。
十二年(1807年):吏部員外郎,補授浙江道監(jiān)察御史。
十四年(1809年):浙江道監(jiān)察御史。以巡城御史巡視中城。
十五年(1810年):浙江道監(jiān)察御史。以巡城御史巡視中城。轉(zhuǎn)掌廣東道監(jiān)察御史。
十七年(1812年):廣東道監(jiān)察御史,十月改京畿道監(jiān)察御史。
十二月,刑部因為禁止庶民呈遞機密奏章,在〈議奏條例〉暫定一條命令本人將呈遞內(nèi)容開列摘要一并進呈;吳光悅認為必有奸詐之人開具與密陳內(nèi)容相異的摘要,接手的官員無法查考知悉,導致事情不分大小都呈報給朝廷,而主張應規(guī)定凡是秘密封章,不論有無摘要,一概不準擅自投遞。嘉慶帝以刑部議擬的草案本來就不完全恰當,諭:“嗣后如有呈遞封章接收之員,一面將所遞封章具奏,一面將該犯先交刑部押禁,附于折內(nèi)呈明,所有開呈節(jié)略一條,著即刪除!
十八年(1813年):京畿道監(jiān)察御史,升授安徽寧國府知府。
十九年(1814年):安徽寧國府知府。
桐城縣縣民汪儉萬毆打徐仲書致死,賄賂囑托王松禮頂認真兇,吳光悅承審未能查出實情,降二級調(diào)職處分。
二十年(1815年):捐復原官品級,選授福建建寧府知府。以尊親年老請求改任于離鄉(xiāng)近地。
二十一年(1816年):福建建寧府知府,改浙江處州府知府。
二十四年(1819年):浙江處州府知府,署理杭州府知府、嘉興府知府。
二十五年(1820年):浙江處州府知府,署理嘉興府知府。丁母憂,回籍。
道光三年(1823年):服闕,補直隸保定府知府。
四年(1824年):直隸保定府知府,擢河南河北道。
五年(1825年):河南河北道,九月一日遷湖南按察使。
河北道任上,正值黃河決口之后,搶修河堤大工。吳光悅長駐工地,晝夜巡視督工。派遣兵卒巡檢職責內(nèi)的三省五百余里,每里設分巡,立帳簿總括記錄;汛地官兵勤惰情形、河堤安危都了如指掌,東河總督張井將此方法傳達各道效法施行。
七年(1827年):湖南按察使,閏五月十七日改湖北布政使。十月召赴京師,十六日改授左副都御史。
九年(1829年):左副都御史,十月二十三日授江西巡撫。
朝廷商議以降低官鹽價格對抗私鹽。吳光悅奏言:“官鹽有價、有課、有費,私梟有價而已,即多減,勢不敵,緝梟急懼轉(zhuǎn)而為盜。鹽之于民,猶布帛菽粟、茶煙竹木也,聽其賣買、任其流通,關津征稅,遠近利賴。若設官征課于場灶,而任民運販,則私梟皆良商,國課裕而民食便。”道光帝贊同,但之后部議不實行。
十年(1830年):江西巡撫。
三月,以江西所屬各處糧倉有儲糧虧短的問題,奏請限期買谷補足,再行徹查。
漕運習慣上,各個重復載運的漕船船幫借領天津道庫銀,應從各船丁新領的項目扣還歸款,但全數(shù)扣除則會使船丁太過拮據(jù),吳光悅奏請籌款墊解漕船借款,于各船丁名下分兩年扣還歸款。都獲得允許。
四月,奏報南昌府、贛州府等地方有幫會盜匪搶劫,抓獲四百多人,請求加重量刑一等,以示懲戒警告。
七月,捕獲雩都縣、會昌縣、安遠縣等地方會匪劉學洙等四十三人。
八月,于萬安縣等處抓獲朱光聞等九十余人。都依律治罪。
秋季,連續(xù)十余日大雨,江水暴漲,南昌縣等縣民房被沖毀,吳光悅奏請借款修補,于次年與稅征一同繳歸。如其所請施行。
十二月,高安縣貢生江方城赴京城呈報稱宜春縣吳家尖、茶蘭巖等山有銅礦,自愿自備資本開采、納稅,此事移交巡撫審議。吳光悅主張此山脈曾經(jīng)勘查后議定封禁,并無銅礦,且開山采礦容易導致窩藏奸犯,并且有礙農(nóng)村運作,應該請官員封禁,并飭令宜春縣增設巡哨房,派兵巡查,以杜絕奸民覬覦。
道光十一年(1831年):江西巡撫。
二月,奏報南昌縣等縣圩堤,去年被水沖垮,請借款修筑。道光帝都聽從之。
此前御史周作楫奏稱江西會匪常常挾怨誣指他人涉案,江西都聚集宗族共同居住,請飭令遭指控的各族長出具結文。吳光悅覆奏:“查乾隆年間,撫臣陳宏謀設立族正之法,令合族公保一人,族中如有乖戾之徒,小則處以家法,重則送官究治。與此奏本自相符,惟遴選不得其人,易滋流弊,應飭屬選舉公正族長,照所議辦理。其獲案實系無辜,許其出結保領,隨時訊釋!弊嗾圻f入,道光帝回應知道了。
三月,遵旨覆奏:“萬安縣查鹽快船借端滋擾,因該處船戶貪載私鹽,巡兵向查多有搜出私載,遂及禁煙,以致翻箱倒篋,擾害行旅。節(jié)經(jīng)分別辦理,惟是販私不可不禁,滋擾尤宜預防。應飭南贛地方,凡雇船者責成船行查明,并無私鹽,方許攬載,并將船戶姓名于船旁首尾大書刊刻。查船之兵,各穿號衣,書寫姓名,俾被累者易于指明。并諭商民如受擾害,準其呈控。”奏疏呈入,上諭“該撫仍委員隨時查訪,以重緝私而安行旅”。
五月,連十余日暴雨,江水泛漲,南昌縣等三十一個廳州縣的圩堤、田產(chǎn)都被淹決,吳光悅奏:“請分別賑恤,仍請借款修筑圩堤,并懇動項赴川買米,以資接濟;復于南昌、九江地方設廠放粥,自十一月至十二月,需米八萬余石,援照成案,請截留漕米備用。嗣因設廠后,饑民云集,隨議給資遣回;又因景德鎮(zhèn)工匠如林,被水后客米到鎮(zhèn)稀少,民食維艱,請于臨邑借給常平倉谷,減價平糶。又江西辦理漕運,全仗屯糧,并帶征余糧,以應支放。是年屯田被淹,余糧亦在緩征之例,請于藩庫借銀十萬兩,以資辦公而肅漕運!毕群笞嗾圻f入,道光帝全都聽從。
十二月,積勞而卒于任上,年七十三。
履歷
朝廷商議以降低官鹽價格對抗私鹽。吳光悅奏言:“官鹽有價、有課、有費,私梟有價而已,即多減,勢不敵,緝梟急懼轉(zhuǎn)而為盜。鹽之于民,猶布帛菽粟、茶煙竹木也,聽其賣買、任其流通,關津征稅,遠近利賴。若設官征課于場灶,而任民運販,則私梟皆良商,國課裕而民食便。”道光帝贊同,但之后部議不實行。
晚年
1831年,此前御史周作楫奏稱江西會匪常常挾怨誣指他人涉案,江西都聚集宗族共同居住,請飭令遭指控的各族長出具結文。吳光悅覆奏:“查乾隆年間,撫臣陳宏謀設立族正之法,令合族公保一人,族中如有乖戾之徒,小則處以家法,重則送官究治。與此奏本自相符,惟遴選不得其人,易滋流弊,應飭屬選舉公正族長,照所議辦理。其獲案實系無辜,許其出結保領,隨時訊釋!弊嗾圻f入,道光帝回應知道了。三月,遵旨覆奏:“萬安縣查鹽快船借端滋擾,因該處船戶貪載私鹽,巡兵向查多有搜出私載,遂及禁煙,以致翻箱倒篋,擾害行旅。節(jié)經(jīng)分別辦理,惟是販私不可不禁,滋擾尤宜預防。應飭南贛地方,凡雇船者責成船行查明,并無私鹽,方許攬載,并將船戶姓名于船旁首尾大書刊刻。查船之兵,各穿號衣,書寫姓名,俾被累者易于指明。并諭商民如受擾害,準其呈控。”奏疏呈入,上諭“該撫仍委員隨時查訪,以重緝私而安行旅”。五月,連十余日暴雨,江水泛漲,南昌縣等三十一個廳州縣的圩堤、田產(chǎn)都被淹決,吳光悅奏:“請分別賑恤,仍請借款修筑圩堤,并懇動項赴川買米,以資接濟;復于南昌、九江地方設廠放粥,自十一月至十二月,需米八萬余石,援照成案,請截留漕米備用。嗣因設廠后,饑民云集,隨議給資遣回;又因景德鎮(zhèn)工匠如林,被水后客米到鎮(zhèn)稀少,民食維艱,請于臨邑借給常平倉谷,減價平糶。又江西辦理漕運,全仗屯糧,并帶征余糧,以應支放。是年屯田被淹,余糧亦在緩征之例,請于藩庫借銀十萬兩,以資辦公而肅漕運!毕群笞嗾圻f入,道光帝全都聽從。十二積勞而卒于任上,年七十三。
家庭及關聯(lián)
祖父:吳延昭。
父:吳題雁。
子:吳履仁、吳文嘉。
姻婭:黎世序。
女婿:陳楷、管遹群、陳功、陳樾、黎學淵。
友:李兆洛。
曾孫女:吳曼華(陸小曼之母)。
參考文獻
光緒《武進陽湖縣合志》卷二十四,人物志三,宦績,一百六
《清史列傳》十冊卷三十五
《清國史》八冊821,清國史大臣畫一傳檔次編,卷一二五
《清國史館傳包》1854號
《清國史館傳稿》3791號
《清史館傳稿》5703號,6381號
閔爾昌 編《清朝碑傳全集》五冊4085引李兆洛〈江西巡撫吳公墓志銘〉
李桓 編《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十二冊卷一百九十七
國立故宮博物院軍機處檔折件053007號,056348號,056573號,057697號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nèi)閣大庫檔案109104號,125445號,133368號,151669號,151861號,156438號,161692號,190401號,190445號,206551號
注釋
^?光緒《武進陽湖縣合志》:“殿試時有同姓名者,純皇帝親更焉。”但查該榜沒有同姓名者,僅有馬廷燮同名。
^?楊廷福楊同甫 編《清人室名別稱字號索引》下冊959
^?梁章矩《樞垣記略》卷四,除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