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nèi)容
四年(1726),與父親同榜中解元。乾隆元年(1736)中進(jìn)士后,先后任廣東鶴山、新安、海陽縣知縣。興利除弊,待人平易,平反冤案,受到上級官員的器重。后因事被降為山東高塘州判官。不久,又任蘭山縣知縣,抑制豪強(qiáng),緝捕盜賊,合理攤派徭役,人們對他很感激,遂將唐主持開鑿的水井,取名為“唐公井”。并在他活著時(shí),就立下祀堂敬奉。相國劉文正很重視他的品行,給諫宋澍也曾對人說:“唐君在我縣任知縣,對百姓的好處,其他縣官是趕不上的!彼武呐笥言谔m山死后,無處安葬,他就買來塋地埋葬,并派人守墳。他無什么財(cái)產(chǎn),為官清廉,后因病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