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983-1984年在肥東縣 馬集中學任教。
1985-1988年在安徽省肥東縣團委任職。1988年考取律師資格。
1989-1990年在 肥東縣律師事務所任 專職律師,開始了法律職業(yè)生涯。
1990年9月入 北京大學法律系,師從 劉家興教授研習民事訴訟法,兼習劉教授的 四川方言,1993年獲碩士學位。
1993年-1994年在深圳工作,先后在福田實業(yè)總公司、沙河高爾夫球會、平安保險總公司任職。
1994年-1998年在山東 煙臺大學法律任教,兼黃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1998年考取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行政法專業(yè)博士生,從 姜明安教授習行政法,兼習姜教授的 湖南方言。
2001年至今, 中國政法大學任教。
2005年2月至5月,應 瑞典隆德大學之邀,訪問瑞典、 丹麥、 挪威、芬蘭北歐四國,考察 糾紛解決機制。
2006年2月,應新西蘭 維多利亞大學之邀,訪學。
2007年9月,應韓國慶北大學之邀,講學。
社會兼職
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威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研究領域
憲法、行政訴訟法
主講課程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行政法案例研習、 國家賠償法
外語語種: 英語
獲獎情況
1998年被評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十佳教師
2002年被評為中國政法大學優(yōu)秀教師
微博封停
從國家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辦網(wǎng)絡新聞協(xié)調(diào)局了解到,“蕭山君子”、“何兵”兩個新浪微博客賬號因故意傳謠分別被注銷和暫停。
據(jù)介紹,“蕭山君子”賬號2013年5月8日晚7時許,將2009年已被有關部門辟謠的一則假新聞制作成長微博,稱“籍貫貴州的北京大學09屆畢業(yè)生王某因開辦的網(wǎng)站沒有通過備案、網(wǎng)站被關,砍死貴州省通信管理局機關某干部”,還發(fā)博文稱“本可以避免卻因官僚和貪婪而鑄成悲劇,值得反思!”該博文被轉(zhuǎn)發(fā)5000多次,“何兵”賬號先后兩次轉(zhuǎn)發(fā),使謠言進一步擴散。
國家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辦網(wǎng)絡新聞協(xié)調(diào)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故意造謠傳謠行為絕不姑息。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法律責任。歡迎公眾舉報網(wǎng)上造謠傳謠行為。
保安門事件
2011年12月2日下午,何兵所乘車因未提前辦好通行手續(xù),在中國傳媒大學南門被保安攔住,只得步行進入學校。何兵很快通過微博對此事發(fā)表了看法,“傳媒大學的保安好牛啊”,“以為在保衛(wèi)中南海啊”。 這條微博馬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大多數(shù)網(wǎng)友以及傳媒大學校方認為保安忠于職守并沒有錯。之后幾天,何兵教授對“忠于職守”這種說法作出了兩方面的回應,首先是認為校方?jīng)]有核實事實就給出回應太武斷,其次,要求傳媒大學校方出示具體的校門管理規(guī)定,“保安按章辦事,能否貼出校規(guī)?”
當天下午晚些時候,中國傳媒大學黨委副書記田維義在其微博回應:“學校保安很辛苦,也很盡職,我希望大家都能尊重和理解他們,尤其是為人師表的教師,更要尊重他人。他們忠于職守,而不是牛。其實校園保安和中南海保安職責理應是一樣的,何必厚此薄彼呢?” 對方回應
當天晚間,一位剛注冊的微博賬號“傳大保安”發(fā)表微博稱,“今天攔住了一輛車”,“學生又沒有手續(xù),車子又沒有入校車證。學校有規(guī)定確實不讓進。校長都不另外”。而田維義在當晚對此表示認可,稱“在這件事上保安沒有錯,感謝保安盡心盡職”。隨后田維義又在微博上解釋,傳媒大學加強南北門的管理,目的是盡可能使校園內(nèi)交通秩序好一些,同時懇請全校師生和各方人士能理解。但對于何兵“你認為大學要向中南海學習”的言論,田維義沒有作進一步的回應。
據(jù)報道,傳媒大學南大門的保安班長王吉(音)證實,自己確實拒絕何兵等人驅(qū)車入內(nèi),并建議他們改從西門進入!吨袊鴤髅酱髮W校門管理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外單位機動車輛一般不準進入校園,因特殊情況或來校公務經(jīng)門衛(wèi)同意并登記后方可進入校園。王吉說,一般允許放行的特殊車輛包括120、119、校內(nèi)施工車等,外校機動車輛須持有該校保衛(wèi)部簽發(fā)的“車證”或者北京其他高校簽發(fā)的“高!弊C,方可從南北大門進入校園。 有一些網(wǎng)友認為,保安在這種場合下實際握有自由裁量權,操作中卻仍然不予一定的變通,有濫用權力之嫌。但是實際上,這并沒有那么簡單。一旦保安開例放行,則車輛進入校園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保安都可能要承擔責任,相反如果拒之門外,卻不會有來自校方的責難。所以保安選擇不予放行并非不能理解。
微博爆料
2012年4月,何兵微博爆料稱,國內(nèi)許多高齡奶牛,靠激素才能產(chǎn)奶。養(yǎng)殖戶為治愈奶牛因超標擠奶引發(fā)的乳房發(fā)炎,而讓奶牛注射大劑量抗生素……因此只有少數(shù)品牌的鮮奶能喝。微博內(nèi)容是:“一次聚會,某同學告訴我們,國產(chǎn)鮮奶除少數(shù)品牌外,不能喝。許多高齡奶牛,靠激素才能產(chǎn)奶。而且有奶牛反復超標擠奶,乳房發(fā)炎,服大劑量抗生素。女嬰早熟就是這原因!贝宋⒉┮鹁W(wǎng)友關注,而對于網(wǎng)友的熱烈反應,他解釋說,一方面是由于大家關注健康,對此消息感到震驚;另一方面是對食品安全的不安,對此類事件表示氣憤。同時,他還透露,自己爆料后,尚未受到壓力,并表示,將繼續(xù)為食品安全呼吁、吶喊下去。
重要觀點
關于司法職業(yè)化與民主化
主張我國從清末即開始構建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院,但至今仍不盡人意。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處理好法官職業(yè)化與司法民主化之間的關系。文革以后至今司法建設所走的路線總體來說為司法職業(yè)化。由于未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設,導致司法職業(yè)化上未成型,司法官僚化嚴重。主張克服此弊病的努力方向應當是司法民主化建設。司法建設在強調(diào)法官職業(yè)化的同時,必須高舉司法民主化的旗幟。法官職業(yè)化與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結合點在于陪審制。陪審制不僅僅是一項司法制度,更是一項政治制度。代表作:《司法職業(yè)化與民主化》,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
關于現(xiàn)代社會中行政權力的結構與解構
從高等院校對學生性行為進行管制這一行為入手,通過對高等院校對學生性行為管制權力形成的歷史背景、構造過程及其在當代社會所面臨的困境這一具體微妙的行政權力演變過程的解析,展示了社會變革過程中,個人、社會與國家之間關系的微妙調(diào)整,并就相關問題提出一些建設性意見。代表作:《行政權力的結構與解構:一個個案解析》 ,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3期。
關于糾紛解決機制
主張并非一切糾紛都適合法院解決,適合法院解決的糾紛也未必要由法官躬親。國家從司法政策的角度考慮,不應讓法官大包大攬——將一切糾紛讓法院扛,而應將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后一手” 。法院應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聯(lián)手,構筑化解社會糾紛的有效系統(tǒng)。通過對近十年來法院受理案件的數(shù)量的分析,預見性的提出訴訟爆炸現(xiàn)象已經(jīng)在我國初呈征兆,而且勢將愈演愈烈,國家必須全面構建民間的、行政的、庭前的糾紛化解機制,主張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代表作:《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載《中外法學》,2002年第1期。
科研成就
科研項目
《公益行政訴訟研究》,主持人,2005至2007年司法部法制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
《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程序研究》,子課題《行政確認與行政程序研究》負責人,2001至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十五”規(guī)劃第一批重大委托研究項目
《和諧社會建設中的利益沖突及其法律調(diào)整》,子課題《行政關系中的利益沖突及行政法調(diào)整》負責人,2005年至2008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
《中國行政管理體制現(xiàn)狀調(diào)查和對策研究》,子課題《中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法律保障》負責人,2006年至2009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
《法治背景下的社會預警機制和應急管理》,參與人,2006年至2009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
《行政執(zhí)法問題研究》,參與人,2001至2003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
《科技資源保護與共享立法研究》,參與人,2003年至2004年科技部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工作重點項目
《上訪問題的法律對策:糾紛解決機制現(xiàn)代化研究》,參與人,2004年至2006年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
《環(huán)境侵權救濟機制立法及研究》,參與人, 2005年至2007年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
《民政部門一站式服務研究》,參與人,2005年至2006年 北京市民政局項目
《北京市社會救助管理研究》,參與人,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項目
主要作品
教材與專著類
《現(xiàn)代社會的糾紛解決》(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 月
《利害的分配——我們身邊的法律》(專著), 上海三聯(lián)出版社,2005年6月
《和諧社會與糾紛解決機制》(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2 月
《行政法案例研習》(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6月
《行政執(zhí)法研究》(參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
《行政訴訟法學》(參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12月
《行政訴訟法學》(參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
論文類
《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中外法學,2002年第1期
《行政權力的結構與解構――一個個案解析》, 中國法學,2005第3期
《司法的職業(yè)化與民主化》,法學研究,2005第4期
《從專業(yè)課程設置析大學自治與政府管制》,行政法學研究,2005第2期
《印度的公益訴訟制度》,行政法學研究,2007年第3期
《論行政解決民事糾紛》,行政法論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審判抑或最好的審判?》,比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高等學校的自律與他律——論學生受教育權、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法哲學、法社會學論叢(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永不松懈》,法大評論,2004年第3卷
《司法的陽學與學術的殿堂》,中國訴訟法制判解, 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
《人民群眾進法院》,法律適用,第3期
《“小產(chǎn)權”值得大討論》,法制日報,2007年7月4日
《公產(chǎn)致害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報,2005年11月
《張某訴民政局請求確認繼母婚姻無效案》,人民法院報,2005年9月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法律定性》,人民法院報,2005年8月
《如何對待教授們課堂上的錯誤言論》,法制日報,2005年5月
《陪審制度的意義》,人民法院報,2005年4月
《主官截斷,幕友輔助》,人民法院報,2005年1月
《抓大放小,重刑輕民》,人民法院報,2005年1月
《無訟是求,教化為先》,人民法院報,2005年1月
《法律程序的價值與弊端》,人民法院報,2004年5月
《人民陪審員:我的經(jīng)驗與感悟》,人民法院報,2004年11月
《我的檢察官父親》,檢察日報,2004年12月
《冥河彼岸的重托》,檢察日報,2004年11月
《軍嫂請我做顧問》,檢察日報,2004年10月
《公共警告 必須謹慎發(fā)布》,檢察日報,2004年9月
《當野男人蒞臨家門》,檢察日報,2004年9月
《誰有權評定“中國名牌”》,新京報,2004年9月
《縣委書記該有什么名譽權》,檢察日報,2004年8月
《關于職稱外語考試的情理法》,檢察日報,2004年8月
《民間自治萬不可遠離法治》,檢察日報,2004年6月
《鑒定結論有時就是一根雞毛》,檢察日報,2004年6月
《“知假買假”不能雙倍賠償》,檢察日報,2004年5月
《深圳廢止駕駛證年審值得推廣》,新京報,2004年5月
《歷史學家需要敲碎每一片秦磚漢瓦嗎?》,檢察日報,2004年3月
《從“楓橋經(jīng)驗”談訴訟與調(diào)解的互動》,人民法院報,2003年12月
《政府沒有判斷合同效力的權力》,南方都市報,2003年11月
《野蠻拆遷者的蠻勁從哪里來?》,檢察日報,2003年11月
《法官的看家寶刀——推定》,法制日報,2003年11月
《校園不是特權者恣意的樂園》,法制日報,2003年10月
《企業(yè)等級劃分宜慎行》,法制日報,2003年10月
《婚宴上座著居心叵測的人》,法制日報,2003年10月
《法律專家意見書:施向法庭的無影神掌》,法制日報,2003年9月
《政務應當公開在陽光下》,二十一世紀經(jīng)濟報道,2003年9月
《到了天堂,也要撤銷你的結婚證?》,法制日報,2003年9月
《最大的危險是激起公憤》,法制日報,2003年9月
《法院外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民間調(diào)解篇》,法律服務時報,2003年8月
《沙化的社會 失聲的律師》,律師時代,2003年秋季
《實現(xiàn)公正,即使天塌下來》,南方周末,2003年6月
《法官不能為自己的判決搖旗吶》,法制日報,2003年5月
《從當前的新聞論爭性看司法理》,檢察日報,2003年5月
《梁實秋是條狗嗎———從當前的新聞訟爭看司法理性》,檢察日報,2003年5月
《誰為“盲流”謀幸!,二十一世紀經(jīng)濟報道,2003年2月
《法治建設三大重點》,二十一世紀經(jīng)濟報道,2003年2月
《法意與民情》,法治的階梯,2003年
《行民主憲政,開萬世太平》,人民法院報,2002年12月
《法律下自由》,人民法院報,2002年10月
《程序正義與民間調(diào)解》,法制日報,2002年10月
《意義的陷阱》,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
《人大應作司法改革的領頭羊》,二十一世紀經(jīng)濟報道,2002年9月
《一代新規(guī)要漸磨》,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
《意義的陷阱》,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
《民事公訴需緩行》,法制日報,2002年8月
《在何處為處利而斗爭》,人民法院報,2002年7月
《法官教大家寫作文》,法制日報,2002年6月
《一刀切得干凈嗎》,法制日報,2002年5月
《法律的雷池不容逾越》,人民法院報,2002年5月
《冥河對岸怨屈的月光》,法制日報,2002年4月
《法官:帶枷鎖舞者》,法制日報,2002年4月
《個案監(jiān)督質(zhì)疑》,人民法院報,2002年4月
《被唾沫淹沒的法律》,法制日報,2002年1月